施工总承包资质(12 项)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2.1一级资质标准
2.1.1
2.1.1 企业资产净资产1 亿元以上。
2.1.2
2.1.2 企业主要人员(1)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7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 人。
2.1.3
2.1.3 企业工程业绩近10 年承担过下列4 类中的3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0 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二级以上等级公路路面(不少于2层且厚度10 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2 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300 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 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桥梁6 座以上;
(4)累计修建单座隧道长≥1000 米的公路隧道2座以上,或单座隧道长≥500 米的公路隧道3 座以上。
2.1.4
2.1.4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60 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3 台;
(2)120 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4台;
(3)300 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4 台;
(4)摊铺宽度12 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6台;
(5)各型压路机20 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
10 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10 台);
(6)扭矩200 千牛·米以上的钻机2 台;
(7)80 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2 套;
(8)水泥混凝土泵车4 台;
(9)隧道掘进设备2 台,水泥混凝土喷射泵4 台,压浆设备2 台。
2.2二级资质标准
2.2.1
2.2.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2.2.2
2.2.2 企业主要人员(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2.2.3
2.2.3 企业工程业绩近10 年承担过下列3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 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厚度5 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0 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2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100 米或单跨跨度≥40米的桥梁4 座以上。
2.2.4
2.2.4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20 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2 台;
(2)60 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2 台;
(3)300 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2 台;
(4)摊铺宽度8 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5)120 千瓦以上平地机3 台;
(6)1 立方米以上挖掘机3 台;
(7)100 千瓦以上推土机3 台;
(8)各型压路机10 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4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2 台);
(9)扭矩200 千牛·米以上的钻机1 台;
(10)80 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1 套;
(11)50 吨以上吊车1 台;
(12)水泥混凝土泵车2 台;
(13)隧道掘进设备1 台,水泥混凝土喷射泵2 台,压浆设备1 台。
2.3三级资质标准
2.3.1
2.3.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2.3.2
2.3.2 企业主要人员(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6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 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2.3.3
2.3.3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00 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 台;
(2)50 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3)摊铺宽度4.5 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4)8 吨以上压路机5 台;
(5)1 立方米以上挖掘机2 台;
(6)120 千瓦以上平地机2 台;
(7)30 吨以上吊车1 台。
2.4承包工程范围
2.4.1
2.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 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2.4.2
2.4.2 二级资质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1000 米以下、单跨跨度150 米以下的桥梁,长度1000 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2.4.3
2.4.3 三级资质可承担二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 米以下、单跨跨度50 米以下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注: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8.1一级资质标准
8.1.1
8.1.1 企业资产净资产1 亿元以上。
8.1.2
8.1.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 人,其中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0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冶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冶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0 人,且冶金工程(或金属冶炼或金属材料或焦化或耐火材料或建筑材料)、结构、电气、给排水、动力、暖通、测量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 人。
8.1.3
8.1.3 企业工程业绩近10 年承担过下列11 类中的3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年产100 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或单座容量120 吨以上转炉或90 吨以上电炉);
(2)年产80 万吨以上的轧钢工程;
(3)年产100 万吨以上炼铁工程(或单座容积1200立方米以上高炉)或烧结机使用面积180 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
(4)年产90 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焦炉炭化室高度
6 米以上);
(5)小时制氧10000 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
(6)年产30 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7)年产15 万吨以上铝或10 万吨以上铜、铅、锌或2 万吨以上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8)年产5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5000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9)日产2000 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10)日产2500 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1)日熔量400 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75万吨以上水泥粉磨工程。
8.2二级资质标准
8.2.1
8.2.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8.2.2
8.2.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 人,其中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冶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冶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 人,且冶金工程(或金属冶炼或金属材料或焦化或耐火材料或建筑材料)、结构、电气、给排水、动力、暖通、测量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 人。
8.2.3
8.2.3 企业工程业绩近10 年承担过下列10 类中的3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年产80 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
(2)年产60 万吨以上的轧钢工程;
(3)年产70 万吨以上(或单座容积1000 立方米以上高炉)炼铁工程;
(4)年产60 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焦炉炭化室高度
6 米以上);
(5)年产15 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6)年产10 万吨以上铝或5 万吨以上铜、铅、锌或1 万吨以上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7)年产3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2500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8)日产1500 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9)日产2000 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0)日熔量300 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60万吨以上水泥粉磨工程。
8.3三级资质标准
8.3.1
8.3.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8.3.2
8.3.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7 人,其中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冶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冶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且冶金工程(或金属冶炼或金属材料或焦化或耐火材料或建筑材料)、结构、电气、给排水、动力、暖通、测量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8.4承包工程范围
8.4.1
8.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冶金工程的施工。
8.4.2
8.4.2 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冶金工程的施工:
(1)年产120 万吨以下炼钢或连铸工程;
(2)年产100 万吨以下的轧钢工程;
(3)年产120 万吨以下炼铁工程或烧结机使用面积240 平方米以下烧结工程;
(4)年产120 万吨以下炼焦工程;
(5)小时制氧12000 立方米以下制氧工程;(6)年产35 万吨以下氧化铝加工工程;
(7)年产20 万吨以下铝或12 万吨以下铜、铅、锌或2.2 万吨以下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8)年产6万吨以下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6000吨以下金属箔材工程;
(9)日产4000 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10)日产6000 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1)日熔量550 吨以下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150万吨以下水泥粉磨工程。
8.4.3
8.4.3 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冶金工程的施工:
(1)年产100 万吨以下炼钢或连铸工程;
(2)年产80 万吨以下轧钢工程;
(3)年产100 万吨以下炼铁工程;
(4)年产100 万吨以下炼焦工程;
(5)年产20 万吨以下氧化铝加工工程;
(6)年产15 万吨以下铝或8 万吨以下铜、铅、锌、或1.5 万吨以下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7)年产4万吨以下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4000吨以下金属箔材工程;
(8)日产2500 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9)日产3000 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0)日熔量450 吨以下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80万吨以下水泥粉磨工程。
注:
1.冶金工程包括冶金、有色、建材工业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冶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冶金工程、金属冶炼、金属材料、焦化、耐火材料、采矿、选矿、机械、建筑材料、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动力、测量等专业职称。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0.1一级资质标准
10.1.1
10.1.1 企业资产净资产1 亿元以上。
10.1.2
10.1.2 企业主要人员(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 人。
10.1.3
10.1.3 企业工程业绩近10 年承担过下列7 类中的4 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主干道25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次干道以上道路面积150 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广场硬质铺装面积10 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10 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40 米以上的城市桥梁3 座;
(3)累计修建直径1 米以上的排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2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6米以上供水、中水管道工程2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 米以上的中压燃气管道工程2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 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20 公里以上;
(4)修建8 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10 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 项;或修建20 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10 万吨/日以上的排水泵站4 座;
(5)修建500 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 项;
(6)累计修建断面20 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
3 公里以上;
(7)单项合同额3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目2 项。
10.1.4
10.1.4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3 项中的2 项机械设备:
(1)摊铺宽度8 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 台;
(2)100 千瓦以上平地机2 台;
(3)直径1.2 米以上顶管设备2 台。
10.2二级资质标准
10.2.1
10.2.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10.2.2
10.2.2 企业主要人员(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 人。
10.2.3
10.2.3 企业工程业绩近10 年承担过下列7 类中的4 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道路1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面积50 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5 万平方米以上;或修建单跨20 米以上的城市桥梁2 座;
(3)累计修建排水管道工程1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供水、中水管道工程1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燃气管道工程1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热力管道工程10公里以上;
(4)修建4 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5 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 项;或修建5 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排水泵站4 座;
(5)修建200 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 项;
(6)累计修建城市隧道工程1.5 公里以上;
(7)单项合同额2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目2 项。
10.3三级资质标准
10.3.1
10.3.1 企业资产净资产1000 万元以上。
10.3.2
10.3.2 企业主要人员(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10.4承包工程范围
10.4.1
10.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0.4.2
10.4.2 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
(2)15 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5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5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
(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断面25 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6)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40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10.4.3
10.4.3 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2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
(2)8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6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0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1 米以下供水管道;
直径1.5 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
(3)2 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 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下热力管道;
(4)单项合同额2500 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单项合同额2000 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
(6)5000 平方米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25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注:
1.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2.市政综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
3.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1一级资质标准
1.1.1
1.1.1 企业资产净资产1 亿元以上。
1.1.2
1.1.2 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 人。
1.1.3
1.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4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 项或地上
18-24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 项;
(2)高度10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 项或高度
80-10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 项;
(3)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 项或建筑面积2 万-3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27-30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 项。
1.2二级资质标准
1.2.1
1.2.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1.2.2
1.2.2 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 人。
1.2.3
1.2.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4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 项或地上
8-11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 项;
(2)高度5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 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 项;
(3)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 项或建筑面积0.6 万-1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18-21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 项。
1.3三级资质标准
1.3.1
1.3.1 企业资企业资产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1.3.2
1.3.2 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1.4承包工程范围
1.4.1
1.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1.4.2
1.4.2 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1.4.3
1.4.3 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智能化、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3000 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2.1一级资质标准
12.1.1
12.1.1 企业资产净资产1 亿元以上。
12.1.2
12.1.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 人,其中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 人。
12.1.3
12.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2000 万元以上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2 项,工程质量合格。
12.2二级资质标准
12.2.1
12.2.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12.2.2
12.2.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 人,其中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 人。
12.2.3
12.2.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000 万元以上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2 项,工程质量合格。
12.3三级资质标准
12.3.1
12.3.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12.3.2
12.3.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12.4承包工程范围
12.4.1
12.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机电工程的施工。
12.4.2
12.4.2 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 万元以下的机电工程的施工。
12.4.3
12.4.3 三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1500 万元以下的机电工程的施工。
注:
1.机电工程是指未列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等其他工业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
2.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暖通、给排水、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等专业职称。
(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 个类别,分别是: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核工程专业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5.1一级资质标准
5.1.1
5.1.1 企业资产净资产1 亿元以上。
5.1.2
5.1.2 企业主要人员(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0 人。
5.1.3
5.1.3 企业工程业绩近10 年承担过下列7 类中的3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1~2 类至少1 类,3~5 类至少1 类,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5000 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15 米以上或库容1000 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50 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大坝2 座;
(2)过闸流量≥500 立方米/秒的水闸4 座(不包括橡胶坝等);
(3)总装机容量100MW 以上水电站2 座;
(4)总装机容量5MW(或流量≥25 立方米/秒)以上泵站2 座;
(5)洞径≥6 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500 米的水工隧洞4 个;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50 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120 万立方米以上或灌浆12 万米以上或防渗墙8 万平方米以上;
(7)单项合同额1 亿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5.2二级资质标准
5.2.1
5.2.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5.2.2
5.2.2 企业主要人员(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6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40 人。
5.2.3
5.2.3 企业工程业绩近10 年承担过下列7 类中的3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1~2 类至少1 类,3~5 类至少1 类,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500 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15 米以上或库容10 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30 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大坝2 座;
(2)过闸流量60 立方米/秒的水闸4 座(不包括橡胶坝等);
(3)总装机容量10MW 以上水电站2 座;
(4)总装机容量500KW(或流量≥8 立方米/秒)
以上泵站2 座;
(5)洞径≥4 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200 米的水工隧洞3 个;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20 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60 万立方米以上或灌浆6 万米以上或防渗墙4 万平方米以上;
(7)单项合同额5000 万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5.3三级资质标准
5.3.1
5.3.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5.3.2
5.3.2 企业主要人员(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5.4承包工程范围
5.4.1
5.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
5.4.2
5.4.2 二级资质可承担工程规模中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3 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但下列工程规模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70 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50MW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8 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1000 米、堤防级别2 级以下。
5.4.3
5.4.3 三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6000 万元以下的下列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小(1)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4 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总承包,但下列工程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40 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0MW以下、泵站总装机容量800KW 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
6 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500 米、堤防级别3 级以下。
注:
1.水利水电工程是指以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治涝、水环境治理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水工建筑物(坝、堤、水闸、溢洪道、水工隧洞、涵洞与涵管、取水建筑物、河道整治建筑物、渠系建筑物、通航、过木、过鱼建筑物、地基处理)建设、水电站建设、水泵站建设、水力机械安装、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及安装、电气设备安装、自动化信息系统、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土地整治工程建设,以及与防汛抗旱有关的道路、桥梁、通讯、水文、凿井等工程建设,与上述工程相关的管理用房附属工程建设等,详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标准》(SL26-2012)。
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确定。
3.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职称。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4.1一级资质标准
4.1.1
4.1.1 企业资产净资产1 亿元以上。
4.1.2
4.1.2 企业主要人员(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75 人。
4.1.3
4.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10 类中的5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5 万吨级或内河2000 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5 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5 米的防波堤工程600 米以上;
(4)沿海5 万吨级或内河1000 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1000 吨级以上船闸或300 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500 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 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20 万平方米或内河10 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1000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5 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1.4
4.1.4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7 项中的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60 米以上打桩船;
(2)200 吨以上起重船;
(3)3000 吨级以上半潜驳或100 立方米/小时以上砼搅拌船;
(4)排宽40 米以上铺排船;
(5)2000 立方米以上舱容耙吸式挖泥船;
(6)总装机功率5000 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7)8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2二级资质标准
4.2.1
4.2.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4.2.2
4.2.2 企业主要人员(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50 人。
4.2.3
4.2.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10 类中的5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1 万吨级或内河1000 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1 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3 米的防波堤工程300 米以上;
(4)沿海2 万吨级或内河300 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300 吨级以上船闸或50 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200 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150 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10 万平方米或内河5 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500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3 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2.4
4.2.4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5 项中的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30 米以上打桩船;
(2)80 吨以上起重船;
(3)排宽20 米以上铺排船;
(4)总装机功率1600 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5)4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3三级资质标准
4.3.1
4.3.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4.3.2
4.3.2 企业主要人员(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4.3.3
4.3.3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4 项中的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打桩船;
(2)起重船;
(3)总装机功率1200 千瓦以上挖泥船;
(4)2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4承包工程范围
4.4.1
4.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
4.4.2
4.4.2 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5 万吨级和内河5000 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7 米的防波堤、5 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 吨级以下船闸和300 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5 万吨级和内河
1000 吨级以下航道工程、600 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28 万平方米或内河12 万平方米以下堆场工程、1200 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6 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4.4.3
4.4.3 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1 万吨级和内河3000 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4 米的防波堤、1 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300 吨级以下船闸和50 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2 万吨级和内河
500 吨级以下航道工程、300 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12 万平方米或内河7 万平方米以下港区堆场工程、800 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4 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6.1一级资质标准
6.1.1
6.1.1 企业资产净资产1 亿元以上。
6.1.2
6.1.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 人。
6.1.3
6.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5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180 万千瓦以上;
(2)单机容量20 万千瓦机组累计6 台;
(3)220 千伏送电线路累计600 公里;
(4)220 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累计8 座;
(5)220 千伏电缆工程累计100 公里。
6.2二级资质标准
6.2.1
6.2.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6.2.2
6.2.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0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 人。
6.2.3
6.2.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5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100 万千瓦以上;
(2)单机容量10 万千瓦机组累计4 台;
(3)110 千伏送电线路累计700 公里;
(4)110 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累计7 座;
(5)110 千伏电缆工程累计200 公里。
6.3三级资质标准
6.3.1
6.3.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6.3.2
6.3.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6.4承包工程范围
6.4.1
6.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发电工程、各种电压等级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6.4.2
6.4.2 二级资质可承担单机容量20 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220 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6.4.1
6.4.1三级资质可承担单机容量10 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110 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注:
1.电力工程是指与电能的生产、输送及分配有关的工程。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发电、输配电等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2.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等专业职称。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9.1一级资质标准
9.1.1
9.1.1 企业资产净资产1 亿元以上。
9.1.2
9.1.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0 人,其中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 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 人。
9.1.3
9.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2 类中的1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1 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3 项;
(2)单项合同额35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修工程3 项。
9.2二级资质标准
9.2.1
9.2.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9.2.2
9.2.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0 人,其中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 人。
9.2.3
9.2.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2 类中的1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30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3 项;
(2)单项合同额25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修工程3 项。
9.3三级资质标准
9.3.1
9.3.1 企业资产净资产1000 万元以上。
9.3.2
9.3.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 人,且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9.4承包工程范围
9.4.1
9.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
9.4.2
9.4.2 二级资质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9.4.3
9.4.3 三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500 万元以下、大中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以及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注:
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1)30 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50 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3)300 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 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10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2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8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5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4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2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3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2 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5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800 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60 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 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30 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24 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32 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50 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 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4 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6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30 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10 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 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60 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 万吨/年以上煤制油、20 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
(1)10 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20 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3)100 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 亿立方米/年及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5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5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2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2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2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6 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1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500 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30 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 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15 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12 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16 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30 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5 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2 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2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20 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4 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5 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20 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6 万吨/年以上煤制油、10 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7.1一级资质标准
7.1.1
7.1.1 企业资产净资产1 亿元以上。
7.1.2
7.1.2 企业主要人员(1)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 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 人。
7.1.3
7.1.3 企业工程业绩近10 年承担过下列5 类中的2 类或某1 类的3 项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00 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100 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60 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20 万吨/年以上煤矿工程或300 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60 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30 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20 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70 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7.2二级资质标准
7.2.1
7.2.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7.2.2
7.2.2 企业主要人员(1)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0 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 人。
7.2.3
7.2.3 企业工程业绩近10 年承担过下列5 类中的2 类或某1 类的2 项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60 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60 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30 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45 万吨/年以上煤矿工程或150 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30 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20 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10 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40 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7.3三级资质标准
7.3.1
7.3.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7.3.2
7.3.2 企业主要人员(1)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 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7.4承包工程范围
7.4.1
7.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
7.4.2
7.4.2 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
的施工:
(1)120 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
(2)120 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70 万吨/年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50 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 米的工程项目)
或360 万吨/年以下洗煤工程;
(4)70 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36 万吨/年以下铀矿工程;
(5)24 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80 万吨/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7.4.3
7.4.3 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
的施工:
(1)70 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
(2)70 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36 万吨/年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60 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 米)或180 万吨/年以下洗煤工程;
(4)36 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24 万吨/年以下铀矿工程;
(5)12 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48 万吨/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注:
1.矿山工程包括矿井工程(井工开采)、露天矿工程、洗(选)矿工程、尾矿工程、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及其他地面生产系统和矿区配套工程。
其他地面生产系统是指转载点、原料仓(产品仓)、装车仓(站)以及相互连接的皮带输送机栈桥的土建及相对应的设备安装工程。
矿区配套工程是指矿区内专用铁路工程、公路工程、送变电工程、通讯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
2.矿山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矿建、结构、机电、地质、测量、通风安全等专业职称。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1.1一级资质标准
11.1.1
11.1.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0 万元以上。
11.1.2
11.1.2 企业主要人员(1)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通信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通信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20 人。
11.1.3
11.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7 类中的5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年完成800 公里以上的长途光缆线路或2000条公里以上的本地网光缆线路或1000 孔公里以上通信管道工程或完成单个项目300 公里以上的长途光缆线路工程;
(2)年完成网管、时钟、软交换、公务计费等业务层与控制层网元30 个以上;
(3)年完成1000 个以上基站的移动通信工程;
(4)年完成1000 个基站或5000 载频以上的移动通信网络优化工程;
(5)年完成500 端155Mb/s 以上或50 端2.5Gb/s以上或20 端10Gb/s 以上传输设备的安装、调测工程;
(6)年完成1 个以上省际数据通信或业务与支撑系统,或10 个以上城域数据通信或业务与支撑系统工程;
(7)年完成5 个以上地市级以上机房(含中心机房、枢纽楼、核心机房、IDC 机房)电源工程或800 个以上基站、传输等配套电源工程。
11.2二级资质标准
11.2.1
11.2.1 企业资产净资产3200 万元以上。
11.2.2
11.2.2 企业主要人员(1)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6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通信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通信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60 人。
11.2.3
11.2.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9 类中的4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年完成400 公里以上长途线路,或1000 条公里以上本地网光缆线路,或500 孔公里以上通信管道工程;(2)年完成网管、时钟、软交换、公务计费等业务层与控制层网元15 个以上;
(3)年完成宽带接入入户工程1 万户;
(4)年完成500 个以上基站的移动通信工程;
(5)年完成500 个基站或2500 载频以上的移动通信网络优化工程;(6)年完成250 端155Mb/s 以上系统传输设备的安装、调测工程;(7)年完成5 个以上城域数据通信或业务与支撑系统工程;(8)年完成10000 个信息点的综合布线(或计算机网络)工程;(9)年完成2 个以上地市级以上机房(含中心机房、枢纽楼、核心机房、IDC 机房)电源工程或400 个以上基站、传输等配套电源工程。
11.3三级资质标准
11.3.1
11.3.1 企业资产净资产600 万元以上。
11.3.2
11.3.2 企业主要人员(1)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通信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通信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11.4承包工程范围
11.4.1
11.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11.4.2
11.4.2 二级资质可承担工程投资额2000 万元以下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11.4.3
11.4.3 三级资质可承担工程投资额500 万元以下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注:
1.通信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通信工程、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光纤通信、计算机通信、计算机、电子信息、软件、电子工程、信息工程、网络工程、自动化、信号、计算机应用、数据及多媒体、电磁场与微波技术等专业。
2.技术工人包括线务员、机务员、电工、焊接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具有计算机等级证书的工人。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3.1一级资质标准
3.1.1
3.1.1 企业资产净资产1 亿元以上。
3.1.2
3.1.2 企业主要人员(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道工程(或桥梁工程或隧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铁道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7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0 人。
3.1.3
3.1.3 企业工程业绩近10 年承担过下列5 类中的3 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150 公里以上Ⅰ级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
(2)2 座全长1000 米以上铁路隧道;
(3)3 座单跨32 米且桥长100 米以上的铁路桥梁;
(4)2 个单项合同额5000 万元以上新建或改建站场;
(5)2 个单项合同额1 亿元以上的总承包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
3.2二级资质标准
3.2.1
3.2.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3.2.2
3.2.2 企业主要人员(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道工程(或桥梁工程或隧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铁道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0 人。
3.2.3
3.2.3 企业工程业绩近10 年承担过下列5 类中的3 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60 公里以上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
(2)3 座全长100 米以上铁路隧道;
(3)8 座单跨24 米的铁路桥梁;
(4)3 座中间站;
(5)2 个单项合同额2000 万元以上的总承包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
3.3三级资质标准
3.3.1
3.3.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3.3.2
3.3.2 企业主要人员(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道工程(或桥梁工程或隧道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铁道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3.4承包工程范围
3.4.1
3.4.1 一级资质可承担新建、改建30 公里以下Ⅰ级铁路工程施工,以及Ⅱ、Ⅲ、Ⅳ级铁路工程施工(不包括钢板梁桥和单跨大于64 米的桥梁、全长3000 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4.2
3.4.2 二级资质可承担新建、改建15 公里以下Ⅰ级铁路工程、30公里以下Ⅱ、Ⅲ、Ⅳ级铁路工程施工(不包括钢桁梁、钢板梁桥及单跨大于32 米的桥梁、全长1200 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4.3
3.4.3 三级资质可承担新建、改建15 公里以下Ⅲ、Ⅳ级铁路综合工程的施工(不包括钢桁梁、钢板梁桥及单跨大于24 米的桥梁、全长200 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注:铁道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铁道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铁路线路、站场、路基、轨道等专业职称。

施工专业承包资质(36 项)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公路安全设施和公路机电工程2 个分项,每个分项分为一级、二级。
30.1一级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30.1.1
30.1.1 企业资产净资产1000 万元以上。
30.1.2
30.1.2 企业主要人员(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和机械、工业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30.1.3
30.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完成3 条以上一级公路安全设施(含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3 项以上)的施工,累计施工里程300km 以上(其中标线、护栏、隔离栅施工里程均不少于60 公里)。
(2)累计完成公路安全设施工程合同额5000 万元以上。
30.1.4
30.1.4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升降机或吊车2 台;
(2)热溶或常温划线机8 台;
(3)放线设备2 台;
(4)底漆高压喷涂机2 台;
(5)涂层测厚仪2 台;
(6)打桩机10 台;
(7)交通标志逆反射系数测量仪2 台;
(8)逆反射标线测量仪2 台;
(9)经纬仪2 台;
(10)水准仪2 台。
30.2二级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30.2.1
30.2.1 企业资产净资产600 万元以上。
30.2.2
30.2.2 企业主要人员(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和机械、工业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2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30.2.3
30.2.3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升降机或吊车1 台;
(2)热溶或常温划线机4 台;
(3)放线设备1 台;
(4)底漆高压喷涂机1 台;
(5)涂层测厚仪1 台;
(6)打桩机5 台;
(7)交通标志逆反射系数测量仪1 台;
(8)逆反射标线测量仪1 台;
(9)经纬仪1 台;
(10)水准仪1 台。
30.3一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30.3.1
30.3.1 企业资产净资产1500 万元以上。
30.3.2
30.3.2 企业主要人员(1)公路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0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和电子、通信、计算机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 人。
30.3.3
30.3.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3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完成3 条以上一级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的施工,累计施工里程300 公里以上。
(2)完成3 条以上一级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的施工,累计合同额2 亿元以上。
(3)完成一级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单个项目里程100 公里以上的施工和2 座以上大于
1000 米的独立公路隧道机电工程的施工。
30.3.4
30.3.4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RCL 测试仪4 台;
(2)线缆测试仪4 套;
(3)视频测量仪、视频信号发生器4 套;
(4)串行数据分析仪4 套;
(5)通信测试分析系统4 套;
(6)混合信号示波器2 台;
(7)光纤熔接机2 套;
(8)光功率计2 套;
(9)光衰减器2 套;
(10)数字万能表2 套;
(11)CATV 测试验收仪2 套;
(12)多用表校准仪1 台。
30.4二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30.4.1
30.4.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30.4.2
30.4.2 企业主要人员(1)公路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和电子、通信、计算机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30.4.3
30.4.3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RCL 测试仪2 台;
(2)线缆测试仪2 套;
(3)视频测量仪、视频信号发生器2 套;
(4)串行数据分析仪2 套;
(5)通信测试分析系统2 套;
(6)混合信号示波器1 台;
(7)光纤熔接机1 套;
(8)光功率计1 套;
(9)光衰减器1 套;
(10)数字万能表1 套;
(11)CATV 测试验收仪1 套;
(12)多用表校准仪1 台。
30.5承包工程范围
30.5.1
30.5.1 一级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一级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可承担各级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公路安全设施工程的施工及安装。
30.5.2
30.5.2 二级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二级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公路安全设施工程的施工及安装。
30.5.3
30.5.3 一级资质(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一级资质(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可承担各级公路通信、监控、收费、干线传输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供配电、照明、智能交通管理等机电系统及配套工程系统的施工及安装;公路桥梁及隧道工程健康监测、通风、通信管道等机电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施工及安装。
30.5.4
30.5.4 二级资质(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二级资质(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通信、监控、收费、干线传输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供配电、照明、智能交通管理等机电系统及配套工程系统的施工及安装。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29.1一级资质标准
29.1.1
29.1.1 企业资产净资产5000 万元以上。
29.1.2
29.1.2 企业主要人员(1)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0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 人。
29.1.3
29.1.3 企业工程业绩近10 年承担过下列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0 公里以上;
(2)累计完成二级以上公路路基工程合同额3 亿元以上。
29.1.4
29.1.4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 立方米以上挖掘机5 台;
(2)120 千瓦以上平地机4 台;
(3)各型压路机15 台,其中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5 台;
(4)100 千瓦以上推土机5 台;
(5)9 立方米空压机3 台;
(6)2 立方米以上装载机5 台;
(7)25 立方米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2 台。
29.2二级资质标准
29.2.1
29.2.1 企业资产净资产2400 万元以上。
29.2.2
29.2.2 企业主要人员(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 人。
29.2.3
29.2.3 企业工程业绩近10 年承担过下列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二级以上公路路基100 公里以上;
(2)累计完成三级以上公路路基工程合同额1 亿元以上。
29.2.4
29.2.4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 立方米以上挖掘机3 台;
(2)120 千瓦以上平地机2 台;
(3)各型压路机8 台,其中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3 台;
(4)100 千瓦以上推土机3 台;
(5)9 立方米空压机2 台;
(6)2 立方米以上装载机3 台;
(7)25 立方米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2 台。
29.3三级资质标准
29.3.1
29.3.1 企业资产净资产600 万元以上。
29.3.2
29.3.2 企业主要人员(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29.3.3
29.3.3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 台;
(2)1 立方米以上挖掘机2 台;
(3)120 千瓦以上平地机1 台;
(4)100 千瓦以上推土机2 台;
(5)各型压路机4 台,其中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1 台;
(6)2 立方米以上装载机5 台。
29.4承包工程范围
29.4.1
29.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级公路的路基、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29.4.2
29.4.2 二级资质可承担一级标准以下公路的路基、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29.4.3
29.4.3 三级资质可承担二级标准以下公路的路基、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28.1一级资质标准
28.1.1
28.1.1 企业资产净资产7200 万元以上。
28.1.2
28.1.2 企业主要人员(1)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0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 人。
28.1.3
28.1.3 企业工程业绩近10 年承担过下列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二级以上公路路面(不少于2 层且厚度10 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2 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300 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完成二级以上公路路面工程合同额3 亿元以上。
28.1.4
28.1.4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60 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2 台,
120 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2 台,300 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2 台;
(2)摊铺宽度12 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5 台;
(3)120 千瓦以上平地机5 台;
(4)各型压路机12 台;
(5)100 千瓦以上推土机5 台。
28.2二级资质标准
28.2.1
28.2.1 企业资产净资产2500 万元以上。
28.2.2
28.2.2 企业主要人员(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 人。
28.2.3
28.2.3 企业工程业绩近10 年承担过下列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厚度5 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0 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300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完成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工程合同额1 亿元以上。
28.2.4
28.2.4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20 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 台,
60 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2 台,300 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1 台;
(2)摊铺宽度8 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 台;
(3)120 千瓦以上平地机3 台;
(4)各型压路机8 台;
(5)100 千瓦以上推土机3 台。
28.3三级资质标准
28.3.1
28.3.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28.3.2
28.3.2 企业主要人员(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28.3.3
28.3.3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00 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 台,
50 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 台;
(2)摊铺宽度4.5 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1台;
(3)120 千瓦以上平地机1 台;
(4)各型压路机3 台。
28.4承包工程范围
28.4.1
28.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级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28.4.2
28.4.2 二级资质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28.4.3
28.4.3 三级资质可承担二级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26.1一级资质标准
26.1.1
26.1.1 企业资产净资产2000 万元以上。
26.1.2
26.1.2 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结构、风景园林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砧细工、木雕工、石雕工、砧刻工、泥塑工、彩绘工、推光漆工、匾额工、砌花街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 人,且人员齐全。
26.1.3
26.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2 类或某1 类的2 项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体建筑面积600 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工程;
(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修缮工程。
26.2二级资质标准
26.2.1
26.2.1 企业资产净资产1000 万元以上。
26.2.2
26.2.2 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结构、风景园林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砧细工、木雕工、石雕工、砧刻工、泥塑工、彩绘工、推光漆工、匾额工、砌花街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2 人,且人员齐全。
26.2.3
26.2.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2 类或某1 类2 项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体建筑面积300 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工程;
(2)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修缮工程。
26.3三级资质标准
26.3.1
26.3.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 万元以上。
26.3.2
26.3.2 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结构、风景园林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3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砧细工、木雕工、石雕工、砧刻工、泥塑工、彩绘工、推光漆工、匾额工、砌花街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9 人,且人员齐全。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26.4承包工程范围
26.4.1
26.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仿古建筑、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
26.4.2
26.4.2 二级资质可承担建筑面积800 平方米以下的单体仿古建筑工程,国家级200 平方米以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
26.4.3
26.4.3 三级资质可承担建筑面积400 平方米以下的单体仿古建筑工程,省级100 平方米以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
注:
1.仿古建筑工程是指以传统结构为主(木结构、砖石结构)利用传统建筑材料(砖、木、石、土、瓦等)
建造的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含亭、台、塔等)工程,以及部分利用传统建筑材料建造的建筑工程。
2.古建筑修缮工程是指利用传统建筑材料和现代建筑材料,在特定范围内对古建筑的复原、加固及修补工程。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3.1一级资质标准
13.1.1
13.1.1 企业资产净资产2000 万元以上。
13.1.2
13.1.2 企业主要人员(1)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6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结构、岩土、机械、测量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桩机操作工、电工、焊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13.1.3
13.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4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25 层以上民用建筑工程或高度100 米以上构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
(2)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深度超过18 米或深度超过8 米的其它地基处理工程;
(3)单桩承受设计荷载3000 千牛以上的桩基础工程;
(4)开挖深度超过12 米的基坑围护工程。
13.2二级资质标准
13.2.1
13.2.1 企业资产净资产1000 万元以上。
13.2.2
13.2.2 企业主要人员(1)注册建造师不少于6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结构、岩土、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桩机操作工、电工、焊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20 人。
13.2.3
13.2.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4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12 层以上民用建筑工程或高度50 米以上的构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
(2)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深度超过12 米或深度超过6 米的其它地基处理工程;
(3)单桩承受设计荷载2000 千牛以上的桩基础工程;
(4)开挖深度超过9 米的基坑围护工程。
13.3三级资质标准
13.3.1
13.3.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 万元以上。
13.3.2
13.3.2 企业主要人员(1)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结构、岩土、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桩机操作工、电工、焊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15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13.4承包工程范围
13.4.1
13.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
13.4.2
13.4.2 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 米以下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和高度
120 米以下构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
(2)深度不超过24 米的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和深度不超过10 米的其它地基处理工程;
(3)单桩承受设计荷载5000 千牛以下的桩基础工程;
(4)开挖深度不超过15 米的基坑围护工程。
13.4.3
13.4.3 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 米以下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和高度70米以下构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
(2)深度不超过18 米的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或深度不超过8 米的其它地基处理工程;
(3)单桩承受设计荷载3000 千牛以下的桩基础工程;
(4)开挖深度不超过12 米的基坑围护工程。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27.1一级资质标准
27.1.1
27.1.1 企业资产净资产1500 万元以上。
27.1.2
27.1.2 企业主要人员(1)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市政公用工程、电气、机电、自动化、光源与照明、园林景观、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等齐全,且不少于30 人;具有高空作业操作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 人,起重作业操作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 人。
27.1.3
27.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独立承担过下列3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且必须有第1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1000 万元以上的带250KVA 以上的箱式变配电或带有远程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的道路照明工程3 项;
(2)单项合同额1000 万元以上的室外公共空间(广场、公园、绿地、机场、体育场、车站、港口、码头等)
功能照明工程或景观照明工程3 项;
(3)年养护的功能照明设施不少于5 万盏或景观照明设施总功率不少于1 万KW。
27.2二级资质标准
27.2.1
27.2.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27.2.2
27.2.2 企业主要人员(1)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公用工程、电气、机电、自动化、光源与照明、园林景观、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等齐全,且不少于15 人;具有高空作业操作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 人,起重作业操作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 人。
27.2.3
27.2.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独立承担过下列3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且必须有第1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500 万元以上的带160KVA 以上的箱式变配电或带有远程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的道路照明工程3 项;
(2)单项合同额500 万元以上的室外公共空间(广场、公园、绿地、机场、体育场、车站、港口、码头等)
功能照明工程或景观照明工程3 项;
(3)年养护的功能照明设施不少于3 万盏或景观照明设施总功率不少于0.5 万KW。
27.3三级资质标准
27.3.1
27.3.1 企业资产净资产300 万元以上。
27.3.2
27.3.2 企业主要人员(1)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等齐全,且不少于12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27.4承包工程范围
27.4.1
27.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
27.4.2
27.4.2 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1200 万元的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
27.4.3
27.4.3 三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600 万元的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25.1一级资质标准
25.1.1
25.1.1 企业资产(1)净资产2000 万元以上。
(2)厂房面积不少于3000 平方米。
25.1.2
25.1.2 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6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执业资格;结构、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40 人。
25.1.3
25.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6 项单体建筑工程幕墙面积6000 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5.2二级资质标准
25.2.1
25.2.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 万元以上。
25.2.2
25.2.2 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结构、机械等专业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25.3承包工程范围
25.3.1
25.3.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型的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
25.3.2
25.3.2 二级资质可承担单体建筑工程幕墙面积8000 平方米以下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24.1一级资质标准
24.1.1
24.1.1 企业资产净资产2000 万元以上。
24.1.2
24.1.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电工、管道工、通风工、焊工、起重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 人。
24.1.3
24.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500 万元以上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2 项,工程质量合格。
24.2二级资质标准
24.2.1
24.2.1 企业资产净资产1000 万元以上。
24.2.2
24.2.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电工、管道工、通风工、焊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24.2.3
24.2.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800 万元以上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2 项,工程质量合格。
24.3三级资质标准
24.3.1
24.3.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 万元以上。
24.3.2
24.3.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电工、管道工、通风工、焊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24.4承包工程范围
24.4.1
24.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35 千伏以下变配电站工程,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
24.4.2
24.4.2 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 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10 千伏以下变配电站工程,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
24.4.3
24.4.3 三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1000 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23.1一级资质标准
23.1.1
23.1.1 企业资产净资产1500 万元以上。
23.1.2
23.1.2 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23.1.3
23.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500 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2 项,工程质量合格。
23.2二级资质标准
23.2.1
23.2.1 企业资产净资产200 万元以上。
23.2.2
23.2.2 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
执业资格;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23.3承包工程范围
23.3.1
23.3.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23.3.2
23.3.2 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 万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注:
1.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是指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的水、暖、电及非承重墙的改造。
2.建筑美术设计职称包括建筑学、环境艺术、室内设计、装璜设计、舞美设计、工业设计、雕塑等专业职称。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34.1一级资质标准
34.1.1
34.1.1 企业资产净资产6000 万元以上。
34.1.2
34.1.2 企业主要人员(1)民航机场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 人,其中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场场道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 人,其中场道(或道路)、桥隧、岩土、排水、测量、检测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钢筋工、焊工、架子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60 人。
34.1.3
34.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5000 万元以上的机场场道工程2 项或单项合同额3000 万元以上的机场场道工程3 项的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34.2二级资质标准
34.2.1
34.2.1 企业资产净资产2500 万元以上。
34.2.2
34.2.2 企业主要人员(1)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场场道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其中场道(或道路)、桥隧、岩土、排水、测量、检测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钢筋工、焊工、架子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34.3承包工程范围
34.3.1
34.3.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机场场道工程的施工。
34.3.2
34.3.2 二级资质可承担飞行区指标为4E 以上,单项合同额在2000万以下技术不复杂的飞行区场道工程的施工;或飞行区指标为4D,单项合同额在4000 万以下的飞行区场道工程的施工;或飞行区指标为4C 以下,单项合同额在6000万以下的飞行区场道工程的施工;各类场道维修工程。
注:
1.机场场道工程包括飞行区土石方、地基处理、基础、道面、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场道维修等飞行区相关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
2.机场场道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机场工程、场道(或道路)、桥隧、岩土、排水、测量、检测等专业职称。
35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35.1一级资质标准
35.1.1
35.1.1 企业资产净资产1000 万元以上。
35.1.2
35.1.2 企业主要人员(1)企业具有的民航机场工程、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6 人,其中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不少于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 人,其中电子、电气、通信、计算机、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 人。
35.1.3
35.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000 万元以上的民航空管工程2 项或单项合同额1500 万元以上的机场弱电系统工程2 项的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35.2二级资质标准
35.2.1
35.2.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 万元以上。
35.2.2
35.2.2 企业主要人员(1)企业具有民航机场工程、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3 人,其中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不少于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电子、电气、通信、计算机、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35.3承包工程范围
35.3.1
35.3.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民航空管工程和机场弱电系统工程的施工。
35.3.2
35.3.2 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 万元以下的民航空管工程和单项合同额2500 万元以下的机场弱电系统工程的施工。
注:
1.民航空管工程包括:区域、终端区(进近)、塔台等管制中心;空管自动化、地空通信、自动转报、卫星地面站、机场有线通信、移动通信等通信系统;雷达、自动相关监视、仪表着陆系统、航线导航台等导航系统;
航行情报系统;常规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气象雷达、气象网络、卫星云图接收等航空气象工程、空管设施防雷工程、供配电工程等。
机场弱电系统工程包括:航站楼弱电系统和飞行区、货运区及生产办公区域弱电系统。其中,航站楼弱电系统包括:
(1)信息集成系统:包括机场运营数据库,地面运行信息系统,资源管理系统,运营监控管理系统(或生产指挥调度系统),信息查询系统以及集成信息转发系统(含信息集成平台,消息中间件,中央智能消息管理系统等)等;
(2)航班信息显示系统;
(3)离港控制系统;
(4)泊位引导系统;
(5)安检信息管理系统;
(6)标识引导系统;
(7)行李处理系统;
(8)安全检查系统;
(9)值机引导系统;
(10)登机门显示系统;
(11)旅客问讯系统;
(12)网络交换系统;
(13)公共广播系统;
(14)安全防范系统(含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门禁管理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和报警系统);
(15)主时钟系统;
(16)内部通讯系统;
(17)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
(18)综合布线系统;
(19)楼宇自控系统;
(20)消防监控系统;
(21)不间断供电电源系统;
(22)机房及功能中心;
(23)无线通讯室内覆盖系统;
(24)视频监控系统。
2.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机场工程、电子、电气、通信、计算机、自动控制等专业职称。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36.1一级资质标准
36.1.1
36.1.1 企业资产净资产1000 万元以上。
36.1.2
36.1.2 企业主要人员(1)民航机场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 人,其中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场目视助航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 人,其中电力、电气、自动控制、计算机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测量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36.1.3
36.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独立承担过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000 万元的机场目视助航工程施工,其中单项合同额1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2 项或单项合同额700 万元以上的工程3 项,工程质量合格。
36.2二级资质标准
36.2.1
36.2.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 万元以上。
36.2.2
36.2.2 企业主要人员(1)民航机场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3 人,其中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场目视助航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中电力、电气、自动控制、计算机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测量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累计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36.3承包工程范围
36.3.1
36.3.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机场目视助航工程的施工。
36.3.2
36.3.2 二级资质可承担飞行区指标为4E 以上,单项合同额500 万元以下的目视助航工程;或飞行区指标为4D 以下的目视助航工程的施工。
注:
1.机场目视助航工程包括:进近灯光系统,目视坡度指示系统,跑道、滑行道、站坪灯光系统,机场灯标等助航灯光系统,标记牌、道面标志、标志物、泊位引导系统等,助航灯光监控系统,助航灯光变电站、飞行区供电工程以及目视助航辅助设施等。
2.机场目视助航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机场工程、电力、电气、自动控制、计算机等专业职称。
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45.1一级资质标准
45.1.1
45.1.1 企业资产净资产6000 万元以上。
45.1.2
45.1.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取得核级焊工资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 人。
45.1.3
45.1.3 企业工程业绩近10 年独立承担过下列5 类中的1 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5000 万元以上核燃料元件工程或核同位素分离工程;
(2)单项合同额5000 万元以上放射性化工工程或铀冶金等核工程;
(3)单项合同额5000 万元以上核废料处理工程;
(4)单项合同额3000 万元以上铀矿山工程;
(5)单项合同额2000 万以上核电站核岛检修维修工程2 项。
45.2二级资质标准
45.2.1
45.2.1 企业资产净资产3200 万元以上。
45.2.2
45.2.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6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取得核级焊工资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工程。
45.3承包工程范围
45.3.1
45.3.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核反应堆、放射性化工、核燃料元件、核同位素分离、铀冶金、核废料处理、核电站检修和维修以及铀矿山工程的施工。
45.3.2
45.3.2 二级资质可承担合同额6000 万以下的放射性化工、核燃料元件、核同位素分离、铀冶金、核废料处理、核电站检修和维修以及铀矿山工程的施工。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9.1一级资质标准
19.1.1
19.1.1 企业资产净资产6000 万元以上。
19.1.2
19.1.2 企业主要人员(1)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0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桥梁工程或结构专业高级职称;
桥梁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 人。
19.1.3
19.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 米或单跨≥100 米或桥墩高≥60 米的桥梁4 座;
(2)累计完成桥梁工程合同额3 亿元以上。
19.1.4
19.1.4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20 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2)200 吨以上架桥机1 台。
19.2二级资质标准
19.2.1
19.2.1 企业资产净资产3000 万元以上。
19.2.2
19.2.2 企业主要人员(1)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桥梁工程或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桥梁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19.2.3
19.2.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单座桥长≥100 米或单跨≥40 米的桥梁3 座;
(2)累计完成桥梁工程合同额1.5 亿元以上。
19.2.4
19.2.4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60 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 台;
(2)100 吨以上架桥机1 台。
19.3三级资质标准
19.3.1
19.3.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19.3.2
19.3.2 企业主要人员(1)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桥梁工程或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桥梁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19.3.3
19.3.3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40 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 台;
(2)50 吨以上架桥机1 台。
19.4承包工程范围
19.4.1
19.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桥梁工程的施工。
19.4.2
19.4.2 二级资质可承担单跨150 米以下、单座桥梁总长1000 米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
19.4.3
19.4.3 三级资质可承担单跨50 米以下、单座桥梁总长120 米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22.1资质标准
22.1.1
22.1.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 万元以上。
22.1.2
22.1.2 企业主要人员(1)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职称;结构、机械、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 人。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模板工、架子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20 人。
(4)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22.2承包工程范围可承担各类模板、脚手架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具有的民航机场工程、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6人,其中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电子、电气、通信、计算机、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民航空管工程2项或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机场弱电系统工程2项的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具有民航机场工程、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3人,其中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电子、电气、通信、计算机、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民航空管工程和机场弱电系统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的民航空管工程和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机场弱电系统工程的施工。
注:
1.民航空管工程包括:区域、终端区(进近)、塔台等管制中心;空管自动化、地空通信、自动转报、卫星地面站、机场有线通信、移动通信等通信系统;雷达、自动相关监视、仪表着陆系统、航线导航台等导航系统;航行情报系统;常规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气象雷达、气象网络、卫星云图接收等航空气象工程、空管设施防雷工程、供配电工程等。机场弱电系统工程包括:航站楼弱电系统和飞行区、货运区及生产办公区域弱电系统。其中,航站楼弱电系统包括:
(1)信息集成系统:包括机场运营数据库,地面运行信息系统,资源管理系统,运营监控管理系统(或生产指挥调度系统),信息查询系统以及集成信息转发系统(含信息集成平台,消息中间件,中央智能消息管理系统等)等;
(2)航班信息显示系统;
(3)离港控制系统;
(4)泊位引导系统;
(5)安检信息管理系统;
(6)标识引导系统;
(7)行李处理系统;
(8)安全检查系统;
(9)值机引导系统;
(10)登机门显示系统;
(11)旅客问讯系统;
(12)网络交换系统;
(13)公共广播系统;
(14)安全防范系统(含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门禁管理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和报警系统);
(15)主时钟系统;
(16)内部通讯系统;
(17)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
(18)综合布线系统;
(19)楼宇自控系统;
(20)消防监控系统;
(21)不间断供电电源系统;
(22)机房及功能中心;
(23)无线通讯室内覆盖系统;
(24)视频监控系统。
2.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机场工程、电子、电气、通信、计算机、自动控制等专业职称。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42.1一级资质标准
42.1.1
42.1.1 企业资产净资产2800 万元以上。
42.1.2
42.1.2 企业主要人员(1)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 人,其中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水轮机、水轮发电机、电气、焊接、调试、起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42.1.3
42.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6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80MW 以上4台;
(2)轴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50MW 以上2台或25MW 以上4 台;
(3)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10MW 以上2台或5MW 以上4 台;
(4)冲击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10MW 以上2台或5MW 以上4 台;
(5)抽水蓄能机组:单机容量100MW 以上1 台;
(6)水泵机组:单机容量500KW 以上4 台。
42.2二级资质标准
42.2.1
42.2.1 企业资产净资产1000 万元以上。
42.2.2
42.2.2 企业主要人员(1)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 人,其中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轮机、水轮发电机、电气、焊接、调试、起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 人。
42.2.3
42.2.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5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25MW 以上4台;
(2)轴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10MW 以上2台或5MW 以上4 台;
(3)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5MW 以上2台或3MW 以上4 台;
(4)冲击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5MW 以上2台或3MW 以上4 台;
(5)水泵机组:单机容量300KW 以上4 台。
42.3三级资质标准
42.3.1
42.3.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 万元以上。
42.3.2
42.3.2 企业主要人员(1)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 人,其中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轮机、水轮发电机、电气、焊接、调试、起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42.4承包工程范围
42.4.1
42.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水电站、泵站主机(各类水轮发电机组、水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和水电(泵)站电气设备的安装工程。
42.4.2
42.4.2 二级资质可承担单机容量100MW 以下的水电站、单机容量
1000KW 以下的泵站主机及其附属设备和水电(泵)站电气设备的安装工程。
42.4.3
42.4.3 三级资质可承担单机容量25MW 以下的水电站、单机容量
500KW 以下的泵站主机及其附属设备和水电(泵)站电气设备的安装工程。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人,其中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金属结构、焊接、起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5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1类是1、2类中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单扇FH>3500的超大型或单扇100吨以上的闸门制作安装工程2项,或承担过单扇50吨以上的闸门制作安装工程4项;
(2)单项3000吨以上的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1项,或DH>800的大型或单项2000吨以上的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3项;
(3)2台2×125吨以上或4台2×60吨以上启闭机安装工程;
(4)单扇FH>1000的超大型拦污栅制作安装工程2项;
(5)单位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人,其中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金属结构、焊接、起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1类是1、2类中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FH>200的中型或单扇25吨以上的闸门制作安装工程4项;
(2)单项1500吨以上的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1项,或DH>200的中型或单项700吨以上的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3项;
(3)2台2×60吨以上或4台2×30吨以上启闭机安装工程;
(4)单扇中型拦污栅制作安装工程2项;
(5)单位工程合同额600万元以上的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金属结构、焊接、起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压力钢管、闸门、拦污栅等水工金属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及启闭机的安装。
二级企业:可承担大型以下压力钢管、闸门、拦污栅等水工金属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及启闭机的安装。
三级企业:可承担中型以下压力钢管、闸门、拦污栅等水工金属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及启闭机的安装。
注:
1、闸门、拦污栅FH=叶面积×水头。
2、压力钢管DH=钢管直径×水头。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43.1一级资质标准
43.1.1
43.1.1 企业资产净资产3800 万元以上。
43.1.2
43.1.2 企业主要人员(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水利水电、治河、船舶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43.1.3
43.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6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其中
1~4 类至少1 类,5~6 类至少1 类,工程质量合格。
(1)河势控导工程1300 延米以上;
(2)水中进占丁坝12 道以上;
(3)2 级堤防险工2000 延米以上;
(4)投资500 万以上或用石料1 万立方米以上的防汛抢险施工工程;
(5)年疏浚或水下土方挖方650 万立方米以上;
(6)年吹填土方400 万立方米以上。
43.1.4
43.1.4 技术装备具有单船功率1100KW 以上的专业疏浚船只不少于2条;专业施工设备装机总功率5000KW 以上。
43.2二级资质标准
43.2.1
43.2.1 企业资产净资产2000 万元以上。
43.2.2
43.2.2 企业主要人员(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利水电、治河、船舶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 人。
43.2.3
43.2.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6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其中
1~4 类至少1 类,5~6 类至少1 类,工程质量合格。
(1)河势控导工程700 延米以上;
(2)水中进占丁坝6 道以上;
(3)3 级堤防险工1000 延米以上;
(4)投资300 万以上或用石料5000 立方米以上的防汛抢险施工工程;
(5)年疏浚或水下土方挖方300 万立方米以上;
(6)年吹填土方150 万立方米以上。
43.2.4
43.2.4 技术装备具有单船功率500KW 以上的专业疏浚船只不少于2条;专业施工设备装机总功率2600KW 以上。
43.3三级资质标准
43.3.1
43.3.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 万元以上。
43.3.2
43.3.2 企业主要人员(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利水电、治河、船舶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43.4承包工程范围
43.4.1
43.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河道、水库、湖泊以及沿海相应工程的河势控导、险工处理、疏浚与吹填、清淤、填塘固基工程的施工。
43.4.2
43.4.2 二级资质可承担堤防工程级别2 级以下堤防相应的河道、湖泊的河势控导、险工处理、疏浚与吹填、填塘固基工程的施工。
43.4.3
43.4.3 三级资质可承担堤防工程级别3 级以下堤防相应的河湖疏浚整治工程及吹填工程的施工。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二级。
46.1一级资质标准
46.1.1
46.1.1 企业资产净资产10 亿元以上。
46.1.2
46.1.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海洋油气(或海洋工程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油气田开发或石油化工或石油炼制)、结构、电气、机械、自动控制和安全环保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 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0 人。
46.1.3
46.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 亿元以上的中型海洋石油工程3 项,工程质量合格。
46.1.4
46.1.4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技术装备:
(1)4000 吨以上承载力的滑道、与海洋工程施工配套的工程码头;
(2)符合中国船级社(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要求的400 吨以上全旋转式或800 吨以上固定式起重船;
(3)符合中国船级社(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要求的75 吨以上张紧能力铺管船。
46.2二级资质标准
46.2.1
46.2.1 企业资产净资产5000 万元以上。
46.2.2
46.2.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海洋油气(或海洋工程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油气田开发或石油化工或石油炼制)、结构、电气、机械、自动控制和安全环保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4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46.2.3
46.2.3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3 项中的1 项技术装备:
(1)2000 吨以上承载力的滑道、与海洋工程施工配套的工程码头;
(4)符合中国船级社(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要求的200 吨以上全旋转式或400 吨以上固定式起重船;
(5)符合中国船级社(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要求的50 吨以上张紧能力铺管船。
46.3承包工程范围
46.3.1
46.3.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型海洋石油工程和其他海洋工程的施工、维修、改造等。
46.3.2
46.3.2 二级资质可承担项目投资额8 亿元以下海洋油气开发工程或
3 亿元以下海底管道工程,以及其他海洋工程的施工、维修、改造等。
注:海洋石油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对照表建设项目单位大型中型备注海洋石油工程海洋油气开发工程亿元≥8
8-4项目投资额海底管道工程亿元≥3
3-1项目投资额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17.1一级资质标准
17.1.1
17.1.1 企业资产净资产1000 万元以上。
17.1.2
17.1.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17.1.3
17.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2 项单体建筑面积4 万平方米以上消防设施工程(每项工程均包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7.2二级资质标准
17.2.1
17.2.1 企业资产净资产600 万元以上。
17.2.2
17.2.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17.3承包工程范围
17.3.1
17.3.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7.3.2
17.3.2 二级资质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5 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
(2)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储罐、堆场。
注:民用建筑的分类,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火灾危险性的划分,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确定。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7.1一级资质标准
37.1.1
37.1.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0 万元以上。
37.1.2
37.1.2 企业主要人员(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5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50 人。
37.1.3
37.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5 类中的3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5 万吨级或内河2000 吨级以上码头;
(2)5 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5 米防波堤工程600 米以上;
(4)沿海20 万平方米或内河10 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5)1000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37.1.4
37.1.4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4 项中的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60 米以上打桩船;
(2)200 吨以上起重船;
(3)排宽40 米以上铺排船;
(4)总装机功率2000 千瓦以上挖泥船或100 立方米/小时以上砼搅拌船。
37.2二级资质标准
37.2.1
37.2.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37.2.2
37.2.2 企业主要人员(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7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5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30 人。
37.2.3
37.2.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4 类中的3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1 万吨级或内河1000 吨级以上码头;
(2)1 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3 米防波堤工程300 米以上;
(4)500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37.2.4
37.2.4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3 项中的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30 米以上打桩船;
(2)80 吨以上起重船;
(3)4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37.3三级资质标准
37.3.1
37.3.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37.3.2
37.3.2 企业主要人员(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37.3.3
37.3.3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3 项中的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打桩船;
(2)起重船;
(3)2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37.4承包工程范围
37.4.1
37.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等工程。
37.4.2
37.4.2 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5 万吨级及内河5000 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7 米的防波堤、5 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及滑道工程、1200 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以及相应的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等工程。
37.4.3
37.4.3 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1 万吨级及内河3000 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4 米的防波堤、1 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及滑道工程、800 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以及相应的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海岸与近海等工程。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或通信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机电工程、通信工程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散货、集装箱码头成套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2)油、气码头成套设备安装工程;
(3)1000吨级以上船闸设备安装工程;
(4)300吨级以上升船机设备安装工程;
(5)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水上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
(6)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海上通信导航工程;
(7)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内河通信导航工程。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或通信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机电工程、通信工程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及配套工程的施工,各类船闸、升船机、航电枢纽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各类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5000吨级以下散货(含油、气)、杂货和集装箱码头成套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1000吨级以下船闸或300吨级以下升船机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的施工。
注: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包括水上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VTS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工程(AIS系统)、水上视频监控系统工程(CCTV系统)、海上通信导航工程(海岸电台、甚高频电台、海事卫星通信、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等)、内河通信导航工程(长途干线、江岸电台、甚高频电台等)等。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48.1资质标准
48.1.1
48.1.1 企业资产净资产240 万元以上。
48.1.2
48.1.2 企业主要人员(1)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齐全。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 人。
(4)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相应专业工程业绩2项。
48.2承包工程范围可承担相应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
注:特种工程是指未单独设立的特殊专业工程,如:
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
(三)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标准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47.1一级资质标准
47.1.1
47.1.1 企业资产净资产2000 万元以上。
47.1.2
47.1.2 企业主要人员(1)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环保、结构、机械、通风、给排水(水处理)、电气控制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47.1.3
47.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2 项大型或3 项中型环保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47.2二级资质标准
47.2.1
47.2.1 企业资产净资产600 万元以上。
47.2.2
47.2.2 企业主要人员(1)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环保、结构、机械、通风、给排水(水处理)、电气控制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47.2.3
47.2.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2 项中型或3 项小型环保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47.3三级资质标准
47.3.1
47.3.1 企业资产净资产150 万元以上。
47.3.2
47.3.2 企业主要人员(1)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47.4承包工程范围
47.4.1
47.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环保工程的施工。
47.4.2
47.4.2 二级资质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大型以下及其他中型以下环保工程的施工。
47.4.3
47.4.3 三级资质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型以下及其他小型环保工程的施工。
注:环保工程主要指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等,其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包括工业废水防治工程、城镇污水污染防治工程(不含市政管网、泵站以及厂内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污废水回用工程及医院、畜禽养殖业、垃圾渗滤液等特种行业废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包括烟尘、粉尘、气态及气溶胶、室内空气等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包括生活垃圾(不含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及其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包括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室内噪声、电磁及振动等污染防治工程;污染修复工程包括污染本体、污染土壤、矿山及其他生态修复或恢复工程。
环保工程规模划分表:
环保工程类别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备注水污染防治工程工业废水治理废水量:吨/日≥5000
1000-5000<1000COD 负荷:公斤/日≥10000
4000-10000<4000城镇污水处理污水量:吨/日≥20000
8000-20000<8000污(废)水回用污(废)水量:
吨/日≥10000
2000-10000<2000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工业蒸汽锅炉烟气治理单台装机容量:
蒸吨/小时≥65
35-65<35发电锅炉烟气治理单台装机容量:
兆瓦≥100
25-100<25工业炉窑烟气治理废气量:万立方米/小时≥20
6-20<6其他工业废气治理废气量:万立方米/小时≥10
3-10<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一般工业固体物处理与利用投资额:万元≥2000
500-2000<500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其中医疗废物处理)
处理量:吨/日≥20(≥10)
10-20(5-10)
<10(<5)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处理量:吨/日≥200
50-200<50统称“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处理量:吨/日≥500
200-500<200生活垃圾堆肥工程处理量:吨/日≥300
100-300<100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噪声与振动治理投资额:万元≥150
50-150<50电磁污染防治投资额:万元≥400
100-400<100污染修复工程污染本体、土壤、矿山修复等工程投资额:万元≥3000
500-3000<500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16.1一级资质标准
16.1.1
16.1.1 企业资产净资产2000 万元以上。
16.1.2
16.1.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6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16.1.3
16.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独立承担过下列3 类中的1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2000 万元以上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或电子工业环境工程2 项;
(2)单项合同额1000 万元以上的电子系统工程3项;
(3)单项合同额1000 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3 项。
16.2二级资质标准
16.2.1
16.2.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16.2.2
16.2.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4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16.3承包工程范围
16.3.1
16.3.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16.3.2
16.3.2 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500 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注:
1.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指: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基础产品、电子材料及其他电子产品制造设备的安装工程。
2.电子工业环境工程指: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基础产品、电子材料及其他电子产品制造所需配备的洁净、防微振、微波暗室、电磁兼容、防静电、纯水系统、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大宗气体纯化系统、特种气体系统、化学品配送系统等工程。
3.电子系统工程指:雷达、导航及天线系统工程;
计算机网络工程;信息综合业务网络工程;监控系统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化系统工程;应急指挥系统;射频识别应用系统;智能卡系统;
收费系统;电子声像工程;数据中心、电子机房工程;
其他电子系统工程。
4.建筑智能化工程指:智能化集成系统及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通讯系统;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智能小区管理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智能灯光、音响控制及舞台设施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机房工程等相关系统。
5.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电气等专业职称。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8.1一级资质标准
38.1.1
38.1.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0 万元以上。
38.1.2
38.1.2 企业主要人员(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5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50 人。
38.1.3
38.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4 类中的3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5 万吨级或内河1000 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2)500 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3)400 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4)5 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38.1.4
38.1.4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4 项中的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2000 立方米以上自航耙吸式挖泥船;
(2)总装机功率5000 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3)排宽40 米以上铺排船;
(4)8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38.2二级资质标准
38.2.1
38.2.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38.2.2
38.2.2 企业主要人员(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7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5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30 人。
38.2.3
38.2.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4 类中的3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2 万吨级或内河300 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2)200 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3)150 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4)3 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38.2.4
38.2.4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3 项中的2 项施工机械设备:(1)500 立方米以上自航耙吸式挖泥船或1000 立方米/小时以上吸盘船或吹泥船;
(2)总装机功率1200 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3)4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38.3三级资质标准
38.3.1
38.3.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38.3.2
38.3.2 企业主要人员(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38.3.3
38.3.3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施工机械设备:
(1)100 立方米/小时以上挖泥船;
(2)2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38.4承包工程范围
38.4.1
38.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河海湖航道整治(含堤、坝、护岸)、测量、航标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含围堰),水下清障、开挖、清淤、炸礁清礁等工程。
38.4.2
38.4.2 二级资质可承担沿海5 万吨级和内河1000 吨级以下航道工程、600 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6 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相应的测量、航标与渠化工程、水下清障、开挖、清淤等工程的施工。
38.4.3
38.4.3 三级资质可承担沿海2 万吨级和内河500 吨级以下航道工程、300 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4 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相应的测量、航标与渠化工程、水下清障、开挖、清淤等工程的施工。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4.1一级资质标准
14.1.1
14.1.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14.1.2
14.1.2 企业主要人员(1)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 人,且专业齐全。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工人不少于30 人,其中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6 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18 人、电工不少于3 人。
14.1.3
14.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2 类中的1 类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安装拆卸1600 千牛·米以上塔式起重机
8 台次;
(2)累计安装拆卸100 吨以上门式起重机8 台次。
14.2二级资质标准
14.2.1
14.2.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 万元以上。
14.2.2
14.2.2 企业主要人员(1)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 人,且专业齐全。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且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工人不少于20 人,其中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4 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12 人、电工不少于2 人。
14.2.3
14.2.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2 类中的1 类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安装拆卸600 千牛·米以上塔式起重机8台次;
(2)累计安装拆卸50 吨以上门式起重机8 台次。
14.3三级资质标准
14.3.1
14.3.1 企业资产净资产150 万元以上。
14.3.2
14.3.2 企业主人员(1)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 人,且专业齐全。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工人不少于10 人,其中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 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6 人、电工不少于1 人。
(4)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14.4承包工程范围
14.4.1
14.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塔式起重机、各类施工升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
14.4.2
14.4.2 二级资质可承担3150 千牛·米以下塔式起重机、各类施工升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
14.4.3
14.4.3 三级资质可承担800 千牛·米以下塔式起重机、各类施工升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44.1一级资质标准
44.1.1
44.1.1 企业资产净资产5000 万元以上。
44.1.2
44.1.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0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线路架设工、变电安装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40 人。
44.1.3
44.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3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220 千伏送电线路累计600 公里;
(2)220 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累计8 座;
(3)220 千伏电缆工程累计100 公里。
44.2二级资质标准
44.2.1
44.2.1 企业资产净资产3000 万元以上。
44.2.2
44.2.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线路架设工、变电安装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44.2.3
44.2.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3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110 千伏送电线路累计500 公里;
(2)110 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累计6 座;
(3)110 千伏电缆工程累计100 公里。
44.3三级资质标准
44.3.1
44.3.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44.3.2
44.3.2 企业主要人员(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线路架设工、变电安装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44.4承包工程范围
44.4.1
44.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种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44.4.2
44.4.2 二级资质可承担22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44.4.3
44.4.3 三级资质可承担1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9.1一级资质标准
39.1.1
39.1.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0 万元以上。
39.1.2
39.1.2 企业主要人员(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5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50 人。
39.1.3
39.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3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1000 吨级以上船闸工程;
(2)300 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3)单项合同额5000 万元以上的通航建筑物工程。
39.2二级资质标准
39.2.1
39.2.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39.2.2
39.2.2 企业主要人员(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7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5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30 人。
39.2.3
39.2.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3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300 吨级以上船闸工程;
(2)50 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3)单项合同额3000 万元以上的通航建筑物工程。
39.3三级资质标准
39.3.1
39.3.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39.3.2
39.3.2 企业主要人员(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39.4承包工程范围
39.4.1
39.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工程的施工。
39.4.2
39.4.2 二级资质可承担1000 吨级以下船闸或300 吨级以下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工程的施工。
39.4.3
39.4.3 三级资质可承担300 吨级以下船闸或50 吨级以下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工程的施工。
40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40.1一级资质标准
40.1.1
40.1.1 企业资产净资产3000 万元以上。
40.1.2
40.1.2 企业主要人员(1)港口与航道工程、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或通信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5 人,其中机电工程、通信工程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 人。
40.1.3
40.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7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5 万吨级或内河1000 吨级以上散货、集装箱码头成套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2)油、气码头成套设备安装工程;
(3)1000 吨级以上船闸设备安装工程;
(4)300 吨级以上升船机设备安装工程;
(5)单项合同额500 万元以上的水上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
(6)单项合同额500 万元以上的海上通信导航工程;
(7)单项合同额500 万元以上的内河通信导航工程。
40.2二级资质标准
40.2.1
40.2.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40.2.2
40.2.2 企业主要人员(1)港口与航道工程、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或通信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机电工程、通信工程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40.3承包工程范围
40.3.1
40.3.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及配套工程的施工,各类船闸、升船机、航电枢纽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各类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的施工。
40.3.2
40.3.2 二级资质可承担沿海5 万吨级和内河5000 吨级以下散货(含油、气)、杂货和集装箱码头成套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1000 吨级以下船闸或300吨级以下升船机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单项合同额1000 万元以下的各类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的施工。
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包括水上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VTS 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工程(AIS 系统)、水上视频监控系统工程(CCTV 系统)、海上通信导航工程(海岸电台、甚高频电台、海事卫星通信、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等)、内河通信导航工程(长途干线、江岸电台、甚高频电台等)等。
41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41.1一级资质标准
41.1.1
41.1.1 企业资产净资产2000 万元以上。
41.1.2
41.1.2 企业主要人员(1)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 人,其中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金属结构、焊接、起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41.1.3
41.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5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1 类是1、2 类中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单扇FH>3500 的超大型或单扇100 吨以上的闸门制作安装工程2 项,或承担过单扇50 吨以上的闸门制作安装工程4 项;
(2)单项3000 吨以上的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1项,或DH>800 的大型或单项2000 吨以上的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3 项;
(3)2 台2×125 吨以上或4 台2×60 吨以上启闭机安装工程;
(4)单扇FH>1000 的超大型拦污栅制作安装工程2项;
(5)单位工程合同额1000 万元以上的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41.2二级资质标准
41.2.1
41.2.1 企业资产净资产1000 万元以上。
41.2.2
41.2.2 企业主要人员(1)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 人,其中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金属结构、焊接、起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 人。
41.2.3
41.2.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5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1 类是1、2 类中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FH>200 的中型或单扇25 吨以上的闸门制作安装工程4 项;
(2)单项1500 吨以上的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1项,或DH>200 的中型或单项700 吨以上的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3 项;
(3)2 台2×60 吨以上或4 台2×30 吨以上启闭机安装工程;
(4)单扇中型拦污栅制作安装工程2 项;
(5)单位工程合同额600 万元以上的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41.3三级资质标准
41.3.1
41.3.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 万元以上。
41.3.2
41.3.2 企业主要人员(1)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 人,其中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金属结构、焊接、起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41.4承包工程范围
41.4.1
41.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压力钢管、闸门、拦污栅等水工金属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及启闭机的安装。
41.4.2
41.4.2 二级资质可承担大型以下压力钢管、闸门、拦污栅等水工金属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及启闭机的安装。
41.4.3
41.4.3 三级资质可承担中型以下压力钢管、闸门、拦污栅等水工金属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及启闭机的安装。
注:
1、闸门、拦污栅FH=叶面积×水头。
2、压力钢管DH=钢管直径×水头。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21.1一级资质标准
21.1.1
21.1.1 企业资产(1)净资产3000 万元以上。
(2)厂房面积不少于30000 平方米。
21.1.2
21.1.2 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 人。
21.1.3
21.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5 类中的2 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钢结构高度80 米以上;
(2)钢结构单跨30 米以上;
(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70 米以上;
(4)单体钢结构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以上;
(5)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重量5000 吨以上。
21.1.4
21.1.4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切割设备(多头切割机或数控切割机或仿型切割机或等离子切割机或相贯切割机等)3 台;
(2)制孔设备(三维数控钻床或平面数控钻床或
50mm 以上摇臂钻床等)3 台;
(3)端面铣切或锁口机不少于2 台;
(4)超声波探伤仪、漆膜测厚仪(干湿膜)等质量检测设备齐全。
21.2二级资质标准
21.2.1
21.2.1 企业资产(1)净资产1500 万元以上。
(2)厂房面积不少于15000 平方米。
21.2.2
21.2.2 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6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 人。
21.2.3
21.2.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5 类中的2 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钢结构高度50 米以上的建筑物;
(2)钢结构单跨24 米以上的建筑物;
(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30 米以上;
(4)单体钢结构建筑面积10000 平方米以上;
(5)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重量2000 吨以上。
21.2.4
21.2.4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切割设备(多头切割机或数控切割机或仿型切割机或等离子切割机或相贯切割机等)1 台;
(2)制孔设备(三维数控钻床或平面数控钻床或
50mm 以上摇臂钻床等)1 台;
(3)超声波探伤仪、漆膜测厚仪(干湿膜)等质量检测设备齐全。
21.3三级资质标准
21.3.1
21.3.1 企业资产净资产500 万元以上。
21.3.2
21.3.2 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21.4承包工程范围
21.4.1
21.4.1 一级资质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1)钢结构高度60 米以上;
(2)钢结构单跨跨度30 米以上;
(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50 米以上;
(4)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总重量4000 吨以上;
(5)单体建筑面积30000 平方米以上。
21.4.2
21.4.2 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1)钢结构高度100 米以下;
(2)钢结构单跨跨度36 米以下;
(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75 米以下;
(4)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总重量6000 吨以下;
(5)单体建筑面积35000 平方米以下。
21.4.3
21.4.3 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1)钢结构高度60 米以下;
(2)钢结构单跨跨度30 米以下;
(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33 米以下;
(4)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总重量3000 吨以下;
(5)单体建筑面积15000 平方米以下。
注:钢结构工程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体承重梁、柱等均使用以钢为主要材料,并工厂制作、现场安装的方式完成的建筑工程。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1.1一级资质标准
31.1.1
31.1.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31.1.2
31.1.2 企业主要人员(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7 人,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路通信或铁路信号专业高级职称;铁路通信、信号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0 人,电力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且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 人。
31.1.3
31.1.3 企业工程业绩近10 年独立承担过下列4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铁路通信光(电)缆1000 条公里以上及设备安装;
(2)累计铁路电气集中道岔600 组以上信号工程;
(3)累计铁路自动闭塞400 公里以上信号工程;
(4)累计铁路电力线600 公里以上及变电所(站)
安装工程。
31.2二级资质标准
31.2.1
31.2.1 企业资产净资产2000 万元以上。
31.2.2
31.2.2 企业主要人员(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 人,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路通信或铁路信号工程专业高级职称;铁路通信、信号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5 人,电力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31.2.3
31.2.3 企业工程业绩近10 年独立承担过下列4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铁路通信光(电)缆300 条公里以上及设备安装;
(2)累计铁路电气集中道岔300 组以上信号工程;
(3)累计铁路自动闭塞200 公里以上信号工程;
(4)累计铁路电力线300 公里以上及变电所(站)
安装工程。
31.3三级资质标准
31.3.1
31.3.1 企业资产净资产500 万元以上。
31.3.2
31.3.2 企业主要人员(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 人,通信与广电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路通信或铁路信号专业高级职称;铁路通信、信号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2 人,电力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31.4承包工程范围
31.4.1
31.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铁路通信、信号及电力工程施工。
31.4.2
31.4.2 二级资质可承担100 公里以下Ⅰ、Ⅱ、Ⅲ、Ⅳ级铁路通信、信号及电力工程施工。
31.4.3
31.4.3 三级资质可承担50 公里以下Ⅱ、Ⅲ、Ⅳ级铁路通信、信号及电力工程施工。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3.1一级资质标准
33.1.1
33.1.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33.1.2
33.1.2 企业主要人员(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7 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路电气化专业(供电、变配电、接触网)高级职称;铁路电气化专业(供电、变配电、接触网)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 人。
33.1.3
33.1.3 企业工程业绩近10 年累计承担过1000 条公里以上的Ⅰ、Ⅱ级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33.2二级资质标准
33.2.1
33.2.1 企业资产净资产2000 万元以上。
33.2.2
33.2.2 企业主要人员(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 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路电气化专业(供电、变配电、接触网)高级职称;铁路电气化专业(供电、变配电、接触网)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且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33.2.3
33.2.3 企业工程业绩近10 年累计承担过400 条公里以上的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33.3三级资质标准
33.3.1
33.3.1 企业资产净资产1000 万元以上。
33.3.2
33.3.2 企业主要人员(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 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路电气化专业(供电、变配电、接触网)中级以上职称;铁路电气化专业(供电、变配电、接触网)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33.4承包工程范围
33.4.1
33.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铁路电气化工程的施工。
33.4.2
33.4.2 二级资质可承担100 公里以下Ⅰ级铁路和Ⅱ、Ⅲ、Ⅳ级铁路电气化工程施工。
33.4.3
33.4.3 三级资质可承担铁路站线改造和50 公里以下Ⅱ、Ⅲ、Ⅳ级铁路电气化工程施工。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32.1一级资质标准
32.1.1
32.1.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32.1.2
32.1.2 企业主要人员(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0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铁道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5 人,机械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铁路运输专业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且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 人。
32.1.3
32.1.3 企业工程业绩近10 年累计承担过1000 公里以上机械铺轨架梁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32.2二级资质标准
32.2.1
32.2.1 企业资产净资产2000 万元以上。
32.2.2
32.2.2 企业主要人员(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铁道工程、机械工程和铁路运输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32.3承包工程范围
32.3.1
32.3.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大中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施工。
32.3.2
32.3.2 二级资质可承担50 公里以下Ⅰ级铁路、100 公里以下既有线改造以及Ⅱ、Ⅲ、Ⅳ级铁路铺轨架梁工程施工。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18.1一级资质标准
18.1.1
18.1.1 企业资产净资产1000 万元以上。
18.1.2
18.1.2 企业主要人员(1)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 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防水工、电工、油漆工、抹灰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18.1.3
18.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2 类中的1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200 万元以上的建筑防水工程1项或单项合同额150 万元以上的建筑防水工程3 项;
(2)单项合同额500 万元以上的防腐保温工程2项。
18.2二级资质标准
18.2.1
18.2.1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 万元以上。
18.2.2
18.2.2 企业主要人员(1)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3 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防水工、电工、油漆工、抹灰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15 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18.3承包工程范围
18.3.1
18.3.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的施工。
18.3.2
18.3.2 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 万元以下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额600 万元以下的各类防腐保温工程的施工。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20.1一级资质标准
20.1.1
20.1.1 企业资产净资产6000 万元以上。
20.1.2
20.1.2 企业主要人员(1)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隧道(或地下工程或结构)专业高级职称;隧道(或地下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爆破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20.1.3
20.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洞长≥500 米的隧道4 座;
(2)累计完成隧道长度10 公里以上。
20.1.4
20.1.4 技术装备具有隧道掘进设备2 台。
20.2二级资质标准
20.2.1
20.2.1 企业资产净资产2000 万元以上。
20.2.2
20.2.2 企业主要人员(1)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隧道(或地下工程或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或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隧道(或地下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爆破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20.2.3
20.2.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洞长≥200 米的隧道3 座。
(2)累计完成隧道长度5 公里以上。
20.2.4
20.2.4 技术装备具有隧道掘进设备1 台。
20.3三级资质标准
20.3.1
20.3.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20.3.2
20.3.2 企业主要人员(1)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隧道(或地下工程或结构)专业中级职称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或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隧道(或地下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爆破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20.3.3
20.3.3 技术装备具有隧道掘进设备1 台。
20.4承包工程范围
20.4.1
20.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隧道工程的施工。
20.4.2
20.4.2 二级资质可承担断面60 平方米以下且单洞长度1000 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20.4.3
20.4.3 三级资质可承担断面40 平方米以下且单洞长度500 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15.1资质标准
15.1.1
15.1.1 企业资产净资产2500 万元以上。
15.1.2
15.1.2 企业主要人员(1)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实验室负责人具有2 年以上混凝土实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 人。混凝土试验员不少于4 人。
15.1.3
15.1.3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20 立方米/小时以上混凝土搅拌设备1 台,并具有混凝土试验室;
(2)混凝土运输车10 辆;
(3)混凝土输送泵2 台。
15.2承包工程范围可生产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和特种混凝土。

施工劳务资质(1 项)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
49.1资质标准
49.1.1
49.1.1 企业资产(1)净资产200 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9.1.2
49.1.2 企业主要人员(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 人。
49.2承包业务范围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工程设计资质(专项)(8 项)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所称建筑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点支承玻璃幕墙、单元式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建筑幕墙工程类型。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 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不少于2项大型或4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2.技术人员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小于2项大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小于1项大型或2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人员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小于2项中型或1项大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具备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1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甲级
承担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承担各类型幕墙高度在80米以下且幕墙单项工程面积在6000m2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
四、附则
(一)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2: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
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土木建筑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智能化项目的咨询、设计。其中包括:1、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2、设备监控系统工程;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4、通信系统工程;5、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6、智能卡系统工程;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8、物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工程;9、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10、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11、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12、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13、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二、标 准
(一)甲级
1、资质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人民币。
(3)企业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专项设计,或中型项目不少于3项。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年以上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不少于2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的设计,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完成过不少于2项中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的设计,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资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乙级
1、资质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不少于1项中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完成过不少于2项小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较完善的资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
承担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的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
四、附 则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2: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
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 总 则
(一)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和室内外环境设计,及相关配套的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的设计。
二、 标 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并主持过大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与过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主持过中型以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与过中型以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档案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
可承担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设计,其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以承担单项合同额12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设计。
(三)丙级
可以承担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设计。
四、 附 则
(一)建筑装饰装修包括建筑内部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断、板块饰面、地面、裱糊与软包、细部、涂饰及建筑外维护、保温,浴厕间防水、设备及电气专业配套支线或支管,非承重二次砌体结构、非主体钢结构、电气面板、灯具、卫生洁具、固定家具、室内景观和艺术陈设等。
(二)新设立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乙级资质或丙级资质。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2: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
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中消防设施专项工程系指各类建设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
(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 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独立承担过建筑规模为中型以上的民用建筑或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上的工业建筑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且3项均含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至少1项含有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10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经历, 并主持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大型消防设施工程(且含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大型消防设施工程(且含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
承担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项目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 乙级
可承担建筑规模为中型以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
四、附 则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2: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
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所称照明工程包括:道路、街道的功能照明;住宅区的功能照明;室外公共空间功能照明;构筑物、建筑物的景观照明;公园、公共绿地、住宅区的景观照明;风景区、名胜古迹的景观照明;照明智能化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照明供配电系统工程。
(二)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 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单位年度照明工程设计工作量累计合同额2000万以上,且至少完成过照明工程设计项目中的4项。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年以上照明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质量合格的大型照明工程的设计不少于6项,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照明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4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具备独立进行照明专项指标(照度、亮度、结构强度等)的测试仪器和计算设备。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综合管理能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照明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质量合格的大型照明工程的设计不少于5项,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照明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具备独立进行照明专项指标(照度、亮度、结构强度等)的测试仪器和计算设备。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
承担照明工程设计项目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的照明工程专项设计。
四、附 则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照明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2:照明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
照明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特殊需求而设立的专项资质;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进行环境工程设计、提供施工和安装咨询、进行设备和工艺调试。
(二)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为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五个专项类别。(见附件:环境工程设计专项类别划分)
(三)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 准
(一)甲级
1、资历与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独立设计过所申请专项类别大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3项。工程竣工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项类别大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1)具有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档案管理体系健全,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二)乙级
1、资历与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注册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项类别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具有必备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档案管理体系健全,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 甲级
可承担各类环境工程(含建构筑物和非标准设备等)专项设计,规模不受限制。
(二) 乙级
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环境工程(含建构筑物和非标准设备等)专项设计。
四、附 则
(一)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市政行业资质中“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市政行业 “排水工程”和“环境卫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环境工程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
(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环境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2:环境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
环境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所称轻型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网壳、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索膜结构、压型拱板等钢结构工程。
(二)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 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中1级工程项目设计不少于3项,或2级工程项目设计不少于4项。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10年以上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1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加过1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2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具有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具有完善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安全保障及环保措施。
(二)乙级
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年以上从事钢结构设计经历,并主持过2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加过2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具备必要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甲级
承担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当钢结构为建筑主体时,其工程设计包括相应的钢结构房屋的基础工程设计。
(二)乙级
可承担轻型钢结构2级工程和索膜结构、压型拱板工程设计。当钢结构为建筑主体时,仅限于低层钢结构房屋天然地基基础的工程设计。
四、附 则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2: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本标准所称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是指:风景资源的评价、保护和风景区的设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园林绿地、景园景点、城市景观环境;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工程、风景园林道路工程、园林种植设计;与上述风景园林工程配套的景观照明设计。
二、 标 准
(一)甲级
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中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5项,或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学历, 10年以上从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学历, 8年以上从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中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
承担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风景园林工程项目和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大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设计。
四、 附 则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2: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
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工程设计资质(行业/专业)(21 项)

公路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公路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一、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四、附 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军工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
军工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一、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四、附 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农林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
一、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四、附 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冶金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
冶金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一、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四、附 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
化工石化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一、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四、附 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商物粮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
一、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四、附 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市政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
市政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一、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四、附 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建材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
一、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四、附 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
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一、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四、附 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机械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
机械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一、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四、附 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核工业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
一、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四、附 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
一、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四、附 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水利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
水利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一、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四、附 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水运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
一、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四、附 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海洋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
一、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四、附 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煤炭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
煤炭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一、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四、附 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电力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
电力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一、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四、附 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电子通信广电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
一、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四、附 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石油天然气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
石油天然气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一、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四、附 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轻纺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
一、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四、附 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铁道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
一、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四、附 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 项)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包括21 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表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 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
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
其中对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1、已经实施注册且需配备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
2、尚未实施注册、尚未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和已经实施注册但不需配备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按附件2 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
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并提供业绩证明。
各行业主导专业见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六)申请二个以上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件 2 中相应行业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申请二个及以上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表 2 中相应行业的相应设计类型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具体考核指标由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制定。
(七)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从事资质证书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
(八)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满足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对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人员要求后,可以准予与工程设计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九)本标准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 周岁及以下。
二、标 准
(一)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1-1 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0 万元人民币。
(3)近3 年年平均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近5 年内2 次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 名以内;
或近5 年内2 次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 名以内。
(4)具有2 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且近10 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每行业不少于3 项,并已建成投产。
或同时具有某1 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 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的专业资质,且近10 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4 项。
其中,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相应业绩不少于1 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相应业绩各不少于1 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1)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合理。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人员不少于500 人,其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00 人,且注册专业不少于5 个,5 个专业的注册人员总数不低于40 人。
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且具备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 人。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5 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 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拥有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不少于3 项。
(4)近10 年获得过全国级优秀工程设计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奖项不少于5 项,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金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项不少于5 项。
(5)近10 年主编2 项或参编过5 项以上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
1-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及固定工作场所,且主要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 平方米。
(2)有完善的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和档案管理,通过ISO9000 族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3)具有与承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管理体系。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1、甲级1-1 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 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 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 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 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 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 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 项。
1-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2、乙级2-1 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 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 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 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 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2 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 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3-1 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 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 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 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1、甲级1-1 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 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 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 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 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 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
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 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2-1 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 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 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 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 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 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3-1 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 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 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 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 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4-1 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 万元人民币。
4-2 技术条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 人。
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 人;
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 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 人;
具有3 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 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 人。
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符合相应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规定。
⒉ 技术条件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相应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规定。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的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三、承担业务范围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
承担设计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专业及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1、甲级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1、甲级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4-1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1)单体建筑面积2000 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 米及以下。
4-2 一般住宅工程(1)单体建筑面积2000 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 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 厂房和仓库(1)跨度不超过12 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 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 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 构筑物(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 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 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 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 米的料仓。
(四)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资质标准。
四、附 则
(一)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 年以上。
(二)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表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表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附件4: 各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附件5: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附件6: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 (以下简称设计事务所)是指由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设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工程某一专业设计业务。
(二)设计事务所分为建筑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事务所、机电设计事务所,均只设甲级。
(三)设计事务所名称中应当标明“建筑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事务所”或“机电设计事务所”字样。
二、标 准
(一)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事务所
建筑设计事务所
1、合伙人出资总额不少于50万元。
2、合伙人中至少有三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绩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其中60岁以下的不少于2人;合伙人之一必须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十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结构设计事务所
1、合伙人出资总额不少于50万元。
2、合伙人中至少有三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绩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合伙人之一必须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十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机电设计事务所
1、合伙人出资总额不少于50万元。
2、合伙人中至少有6名(给排水专业、暖通空调专业及电气专业各2名)取得注册执业资格;合伙人中至少有3人(给排水专业、暖通空调专业及电气专业至少各1名)从事设计工作十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二)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事务所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建筑设计事务所
至少有三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绩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其中60岁以下的不少于2人;至少有一人必须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十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结构设计事务所
至少有三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绩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至少有一人必须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十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机电设计事务所
至少有6人(给排水专业、暖通空调专业及电气专业各2名)取得注册执业资格;至少有3人(给排水专业、暖通空调专业及电气专业至少各1名)从事设计工作十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建筑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建筑专业设计与技术服务。
(二)结构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结构专业(包括轻钢结构)设计与技术服务。
(三)机电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有等级的建筑工程(包括建筑智能化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机电设备专业的设计与技术服务。
(四)允许取得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根据工程的类别和性质作为承包方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实行总包。承包方应当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本专业的设计业务,并在保证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将其他部分专业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方。
四、 附 则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工程监理资质(1 项)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三个序列。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14个专业工程类别(附表2);除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四个专业工程类别设丙级资质外,其它专业工程类别不设丙级资质。事务所不分等级。
一、资质标准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
监理工程师
,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
造价工程师
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
注册建筑师
、一级
注册结构工程师
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不少于3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二、业务范围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建设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三)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含二级)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四)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
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五)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除外。[page]
附表1
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单位:人)
序号工程类别甲级乙级丙级
1房屋建筑工程15105
2冶炼工程1510
3矿山工程2012
4化工石油工程1510
5水利水电工程20125
6电力工程1510
7农林工程1510
8铁路工程2314
9公路工程20125
10港口与航道工程2012
11航天航空工程2012
12通信工程2012
13市政公用工程15105
14机电安装工程1510
注:表中各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是指企业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温馨提示:
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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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有哪些法律规定
监理资质等级标准:
1. 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数额,具体为综合资质不少于600万元,甲级专业资质不少于300万元,乙级专业资质不少于100万元,丙级专业资质不少于50万元。
2. 技术负责人需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备丰富的工程建设工作经验或高级职称。具体年限要求为综合资质和甲级、乙级、丙级专业资质分别为15年、15年、10年和8年以上。
3. 监理资质的数量和类型也需满足要求。例如,综合资质需具备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甲级专业资质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需满足《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的要求;乙级和丙级专业资质则有各自的具体要求。
4. 企业需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同时,还需具备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5. 在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前的一定期限内,企业不能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也不能因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具体期限根据资质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综合资质和甲级、乙级、丙级专业资质分别为两年和一年。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基于原文进行提炼和概括,并未涉及具体的法条引用或细节内容。如需详细了解各等级监理资质的详细要求,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或官方发布的标准文件。
综合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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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资质标准是什么,怎么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标准是:
1. 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 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 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 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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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监理资质等级标准大致如下:
1. 按照企业的资质分综合资质、事务所以及专业资质三大类,其中专业资质又分出甲乙丙三个级别,级别不同,需要的标准也不同。
2. 综合资质以及专业资质对于独立法人资格以及注册资本都有要求,而事务所则要求取得合伙企业执照。
3. 其他条件一般为人员配备、办公硬件以及合法合规情况。
综合资质标准: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 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 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 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 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工程勘察资质(4 项)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2007版旧标准)
一、总则
㈠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原则,结合工程勘察行业技术要求的特点,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行业管理体制以及工程勘察单位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标准。
㈡工程勘察资质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等专业,其中岩土工程是指⒈岩土工程勘察,⒉岩土工程设计,⒊岩土工程测试、监测、检测,⒋岩土工程咨询、监理,⒌岩土工程治理。
㈢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是核定工程勘察单位工程勘察资质等级的依据。
㈣工程勘察资质分综合类、专业类和劳务类。综合类包括工程勘察所有专业;专业类是指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专业中的某一项,其中岩土工程专业类可以是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中的一项或全部;劳务类是指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
㈤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确有必要设置丙级勘察资质的地区经建设部批准后方可设置专业类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二、分级标准
㈠综合类
⒈资历和信誉
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个主专业中有不少于2个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是行业的骨干单位,在国内外同行业中享有良好信誉。
⑵至少2个专业分别独立承担过本专业甲级工程(参见附表1)专业任务不少于5项,其工程质量合格、效益好。
⑶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⒉技术力量
3个主专业中不少于2个专业各有能力同时承担2项甲级工程任务,每专业至少有5名具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级配合理的技术队伍,在国家实行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制度以后,岩土工程专业至少有5名注册岩土工程师。
⒊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有足够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及工程物探等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提供满足专项勘察、测试监测检测等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应用计算机出图率达100%,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⒋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运行。
⒌业务成果
⑴近10年内获得不少于3项国家级或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奖;
⑵主编过1项或参编过3项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勘察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定额、手册等工作。
㈡专业类
⒈甲级
⑴资历和信誉
①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资历,近5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甲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甲级基础上划分见附表1);
②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0万元。
⑵技术力量
有能力同时承担2项甲级工程专业任务。至少有5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中有2名可以是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级配合理的技术队伍。在国家实行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制度以后,岩土工程专业至少有5名注册岩土工程师,单独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的、岩土工程设计的、岩土工程咨询监理的至少有3名注册岩土工程师。
⑶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有足够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从事专业勘察的机械设备、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提供满足专业勘察和测试测测检测等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应用计算机出图率达100%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⑷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运行。
⑸业务成果
主专业(主要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单位近10年内获得不少于2项国家或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奖;或参加过1项国家级、行业、地方工程勘察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定额、手册等编制工作(该项内容作为评价单位技术水平的参考,下同)。
⒉乙级
⑴资历和信誉
①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资历,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乙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乙级项划分见附表2);
②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社会信誉较好,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万元。
⑵技术力量
有能力同时承担2项甲级工程专业任务。至少有3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中有1名可以是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级配合理的技术队伍。在国家实行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制度以后,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的、岩土工程设计的至少有2名注册岩土工程师。
⑶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有一定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从事专业勘察的机械设备、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提供满足专业勘察和测试测测检测等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应用计算机出图率达80%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⑷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运行。
⑸业务成果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诸专业近10年内获得不少于1项国家级或省、部级、计划单列市工程勘察奖(含表扬奖)。
⒊丙级
⑴资历和信誉
①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资历,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丙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乙级项划分见附表3);
②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有社会信誉,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
⑵技术力量
有编制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4名;有配套的技术人员,工程质量合格。
⑶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有一定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与从事专业任务相应的机械设备、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应用计算机出图率达50%。
⑷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运行。
㈢劳务类
⑴资历和信誉
①具有3年以上从事与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相关的劳务工作资历;
②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社会信誉,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岩土工程治理不少于100万元。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⑵技术力量
有符合规定并签定聘用合同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技术骨干。
⑶技术装备
有一定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与从事承担任务范围所需的相应仪器设备。
⑷管理水平
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运行。
三、承担任务范围
㈠---综合类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㈡---专业类甲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㈢---专业类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勘察见附表),承担工程勘察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㈣---专业类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小型工程项目(工程勘察小型工程项目见附表),承担工程勘察业务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
㈤---劳务类工程勘察只能承担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工作,承担工程勘察劳务工作的地区不受限制。
勘察资质标准编制说明
一、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是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结合工程勘察技术工作的特点,在1992年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的基础上修订的。
二、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按单位资历和信誉、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管理水平、业务成果等六个方面制定考核指标,主要的考核指标系从1998、1999年度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汇总数据中检索、分析、测算而确定的。其中业务成果项供资质考核时备用,不作硬性要求。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综合类、专业类和劳务类三类。
取得工程勘察三项专业中任意两项的专业类甲级资质即可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其中的岩土工程专业类包括岩土工程的所有项目。
四、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确有必要设置丙级勘察资质的地区经建设部批准后方可设置;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不分级别。
五、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勘察业务须领取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原工程设计分级标准中水利、铁道、公路、林业、通信、石油天然气等行业为勘察设计合一,调整后的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级标准中这些行业均未考虑勘察的技术要求,承担这些行业的勘察业务须领取工程勘察资质。
六、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市政公用、公路、铁道等行业任一行业中桥梁、隧道工程设计类型的甲级设计资质,即可承担其他两个行业桥梁、隧道工程甲级设计范围的设计业务。
七、关于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补充规定
(一)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甲级资质的企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室内试验室和原位测试等仪器;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工程测量甲级资质的企业必须拥有生产数字化产品的能力、以上应在申报表的技术装备栏中注明。
(二)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原则上不设丙级,如确有必要设置丙级工程勘察资质的地区,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1年12月31日前将设置丙级工程勘察资质的申请函报建设部,函中应明确设置丙级工程勘察资质的理由和设置范围,原有工程勘察单位甲、乙、丙级单位数量等情况,经建设部同意后方可设置丙级。
(三)取得岩土工程专业中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任一内容的甲级资质,即可获得岩土工程咨询监理资质。
(四)取得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的单位可承担劳务类业务,不需单独领取劳务类资质证书(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不包括劳务类内容)。新标准规定了劳务类资质的分级标准,具体的劳务类资质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备案。
(五)原有工程勘察单位若具备勘察劳务力量,在换证时应在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申报表中同时注明申请劳务类资质,审查通过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劳务类资质证书。
独立企业法人的工程勘察劳务公司申请劳务类资质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颁发证书。
(六)工程勘察劳务企业从事工程钻探、凿井不得直接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必须和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专业类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2013版现用)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包括工程勘察相应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二)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为三个类别:
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其中,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和凿井。
(四)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岩土工程、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和业绩进行考核。
2、对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依据附件1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工程勘察主导专业见附件1。
(六)申请两个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件1中相应专业的专业设置和注册人员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七)具有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即可承担其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岩土工程治理业务;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三类(分项)专业资质中任一项甲级资质,即可承担其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岩土工程咨询业务。
(八)本标准中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二、标 准
(一)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1-1资历和信誉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项目各不少于5项,水文地质勘察或工程测量甲级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中,每个主导专业至少有1人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其他非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工程勘察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主要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3)有完善的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和档案管理制度,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1、甲级
1-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2)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岩土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3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5项、岩土工程设计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4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4项,且质量合格。
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完成过所申请工程勘察专业类型甲级项目不少于3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每个主导专业至少有1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
(3)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与工程勘察项目相应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3-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
3-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与工程勘察项目相应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1、工程钻探
1-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1-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2)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2人。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2、凿井
2-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2)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电焊工、电工、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3人。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业务(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其规模不受限制(岩土工程勘察丙级项目除外)。
(二)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乙级及以下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丙级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
(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承担相应的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四、附 则
(一)本标准中对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其它考核要求: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勘察实践8年以上;表中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其规定。
(二)海洋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另行制定。
(三)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
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3〕8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6月7日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为实施《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及水文地质勘察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涵盖所有专业类别,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涵盖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三类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取得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同级别及以下级别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二、新《标准》有关内容解释
(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新《标准》中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包括: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是指按照“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要求,不考核其是否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可提供注册证书认定其专业,其学历水平、职称等级、从业经历、个人业绩等条件仍需按新《标准》有关要求考核。
(四)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
新《标准》中所称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业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五)专业技术负责人
新《标准》中所称专业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某一工程勘察项目中的某个专业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六)学历
新《标准》中所称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教育学历。
(七)专业技术职称
1.新《标准》中所称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中央企业颁发的,或者省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勘察时,讲师、助理研究员可按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考核;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可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考核。
(八)专业设置
1.新《标准》“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专业设置,是指为完成工程勘察项目所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以下简称“岗位”)。
2.非注册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应满足岗位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
(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一致,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3)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勘察10年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九)企业业绩
1.新《标准》中要求的企业业绩应为独立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项目业绩。
2.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须考核企业业绩;申请工程勘察乙级、丙级资质的,不考核企业业绩。
(十)个人业绩
1.新《标准》中要求的个人业绩应为近5年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项目业绩。
2.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个人业绩应为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项目业绩;申请综合资质或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业绩可为其中某一工程勘察类型项目业绩。
3.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业绩,应为该专业独立项目业绩。如,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时,工程物探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应为工程物探项目业绩。
4.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时,注册人员业绩总和应涵盖所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业绩类型。
(十一)申请工程勘察资质时,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只可作为1个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申报。
(十二)新《标准》及本《实施办法》中所称近5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如:申报年度为2013年,则近5年业绩年限从2008年1月1日算起。
(十三)新《标准》中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技术工人,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十四)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企业从事工程钻探、凿井业务时,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十五)工程勘察项目中的工程钻探、凿井业务需要分包时,应由承揽该工程勘察项目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企业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劳务企业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企业对整个工程勘察项目负总责。
(十六)工程勘察企业从事地基与基础施工业务时,需取得相应施工资质。
三、申报有关要求
(十七)企业不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申请勘察资质的,按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材料要求见《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下同)。
(十八)下列情形按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1.具有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
2.具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乙级资质,申请岩土工程专业乙级资质的。
(十九)下列情形按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1.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
2.具有工程勘察丙、乙级资质,申请对应的乙、甲级资质的。
3.具有三项岩土工程(分项)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申请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
(二十)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二十一)企业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简单变更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事项,须重新核定其工程勘察资质,按重新核定要求提交材料。其中,企业发生吸收合并、整体改制的按《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相应申请事项提交材料。
(二十三)企业工商注册地从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变更至另一个省级行政区域的,按跨省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甲级资质企业申请跨省变更的,应由迁入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企业申请跨省变更的,由迁入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十四)申报材料说明及要求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
2.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需要核实原件的,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由核验人签字。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3.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4.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社保证明应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
5.如实行资质电子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另行制定。
四、过渡期有关规定
(二十五)自新《标准》颁布之日至2015年6月30日为过渡期。
(二十六)各地区、各部门按原《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
(二十七)过渡期内,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工程勘察资质的,按新《标准》执行。持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企业,在满足原《标准》的条件下,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其承接业务范围以原《标准》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作废。
(二十八)过渡期内,企业需延续工程勘察资质,或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原因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符合原《标准》要求的颁发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符合新《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二十九)持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企业须于2015年1月31日以前,按新《标准》提出资质换证申请,并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申报材料清单》中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2.《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3.《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工程勘察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相关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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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海洋工程勘察的特点,制订本标准。
(二)海洋工程勘察是通过测量、测试、勘探、模拟、分析等手段为海洋工程建设提供必须的、可靠的海底地形、海底岩土和海洋环境特征等成果。海洋工程勘察主要包括海洋工程测量、海洋岩土勘察和海洋工程环境调查三个分专业。海洋工程测量包括海底地形测量、海底面状况侧扫和底床稳定性分析;海洋岩土勘察包括海底近表层沉积地层结构探测、海底岩土的工程(物理、力学)性质等;海洋工程环境调查包括物理、动力及防腐蚀环境的调查。其中物理环境包括海水温度、盐度、海冰、气象、悬浮泥沙及通量、沉积物热导率;动力环境包括波浪、潮汐、海(潮)流的一般条件及极值条件计算;防腐蚀环境包括海洋化学要素、污损生物及沉积物电导率等。
(三)海洋工程勘察资质设甲、乙两个等级,在海洋工程测量、海洋岩土勘察和海洋工程环境调查三个分专业同时满足甲级或乙级资质等级要求时,相应定为海洋工程勘察甲级或乙级资质;其中某一分专业满足甲级或乙级资质等级要求时,定为相应专业的甲级或乙级资质。
二、分级标准
1、甲级
(1 )资质和信誉
⑴近5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大型海洋工程相关分专业勘察任务;
⑵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申请某分专业资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技术力量
⑴具有同时承担2项大型海洋工程相关分专业的勘察能力。每分专业至少有6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中有2名可以是从事本专业工程10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级配合理的技术队伍;
⑵技术骨干应熟悉有关海洋管理的法规、规范及不同区段的海洋开发功能。
(3)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具有性能良好的海洋工程勘察装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提供满足海洋勘察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具有能快速处理资料、数学模拟、数学计算和机助制图的计算机系统,应用计算机CAD出图率达100%;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4)管理水平
⑴单位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并能实现有效运行;
⑵有完善配套的经营、财务、仪器设备等管理办法。
(5)业务成果
近10年内获得不少于2项国家级或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奖;或参加过1项与海洋工程勘察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等编制工作。
2、乙级
(1)资历和信誉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申请某分专业资质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技术力量
⑴具有同时承担2项中型海洋工程相关分专业的勘察能力。每分专业至少有4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中必须有1名主持过本专业2项以上的中型勘察项目,有1名可以是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级配合理的技术队伍;
⑵技术骨干应熟悉有关海洋管理的法规、规范及不同区段的海洋开发功能。
(3)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具有性能良好的海洋工程勘察装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提供满足海洋工程勘察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具有能快速处理资料、数学模拟、数学计算和机助制图的计算机系统;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4)管理水平
⑴单位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并能实现有效运行;
⑵有完善配套的经营、财务、仪器设备等管理办法。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甲级海洋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海洋工程勘察的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甲级分专业海洋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分专业海洋工程勘察的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二)乙级海洋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中、小型工程,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乙级分专业海洋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分专业中、小型海洋工程勘察的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四、附则
(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本标准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五、附表
1、海洋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2、海洋工程勘察主要仪器设备配备表
附表1: 海洋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建设项目
大型
备注
海洋工程测量
1、测线长度200公里以上的大比例尺全覆盖海底地形测量
2、工程测线长度500公里以上旁侧声纳测量
3、国家重点工程或大型工程
除大型以外的项目即为中、小型项目
海洋岩土勘察
1、测线长度500公里以上的浅中)地层剖面
2、50个站位以上的柱状取样
3、15个以上浅钻或5个以上60米以深钻孔及相应的室内土工分析
海洋工程环境调查
1、10个站位以上全潮水文泥沙同步观测
2、冬夏两季6个月波浪观测,半个月以上定点水文连续观测
3、测线长度20公里以上走航式海流剖面测量
4、一年以上连续水位或气象观测
附表2: 海洋工程勘察主要仪器设备配备表
类别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备注
海水工程测量
多波束测深系统
1、加“★”的设备为必备设备,必须由勘察单位自购。
2、其他设备可由协2、其他设备可由协
精密回声测深仪 ★
多频(双频)测深仪
GPS差分定位系统 ★
水下定位跟踪系统
水准仪
声速仪
侧扫声纳 ★
海洋地磁仪
海洋岩土勘察
浅(中)地层剖面仪★
原位测试设备★
海洋地震仪
底质取样设备(套)
100米工程钻机
室内土工测试设备(套)★
海底泥温仪
常规沉积物化学分析设备(套)
海洋工程环境调查
温盐深系统(CTD)
波浪观测系统(测方向波) ★
方向波潮流仪
海流针 ★
海流剖面仪
自计水位计 ★
浮标系统
潜标系统(声学释放计)
气象观测仪器 ★
常规海水水质化学分析仪器设备(套)
常规海洋环境放射化学测试设备(套)
常规海洋生态、污损生物调查设备(套)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2 项)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5年发布,2014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二)施工组织方案;
(三)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 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管理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报水利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监理单位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的,可以确定由一家单位承继原单位资质,该单位应当自合并、重组、分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合并、重组、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经审核,注册人员等事项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重组、分立后其他单位申请获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办理。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晋升、变更、延续和重新认定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
(三)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2项Ⅱ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50万元。
3、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中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二、乙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三)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2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首次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只需满足第(一)、(二)、(四)项;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还须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
三、丙级和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三)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丙级(或者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还须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
附表1:各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一览表
注:1.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专业必须为各专业资质要求的相关专业。
2.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类别监理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申请不同专业资质等级时可分别计算人数。
附件二: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Ⅰ等: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小于500万立方米的沟道治理工程;征占地面积500公顷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Ⅱ等:150平方公里以上、小于500平方公里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总库容50万立方米以上、小于100万立方米的沟道治理工程:征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小于500公顷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Ⅲ等:小于150平方公里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总库容小于50万立方米的沟道治理工程;征占地面积小于50公顷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附件三: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
一、发电机组、水轮机组等级划分标准
二、水工金属结构设备(闸门、压力钢管、拦污设备)等级划分标准
三、起重设备等级划分标准
国家规章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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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2 项)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分类、业务范围和申请条件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均分为甲级、乙级和机电专项。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
(一)甲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机电专项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类型公路机电工程的监理业务。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
(一)甲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机电专项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类型水运机电工程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类标准见附件1。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申请人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申请公路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公路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其中桥梁、隧道工程监理业绩不超过2项。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10人具备2项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1项一类和不少于2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
3.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5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8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4人具备2项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且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不少于1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于2项三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申请公路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公路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公路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6人具备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申请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水运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1项大型和不少于2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
3.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申请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8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4人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不少于1人具备中型及以上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不少于1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于2项小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申请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6人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甲级和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申请人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甲级、乙级和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向第十四条规定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或者信息: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四)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五)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公路、水运相关管理系统在线申请,将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信息相应录入系统,并对其提交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全国公路、水运相关管理系统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开展许可工作。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全国通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许可机关应当组建资质评审专家库,做好专家库的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其建立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选定,并符合回避要求。因回避等原因资质评审专家库难以满足需要的,许可机关可以从其他资质评审专家库中确定评审专家。
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许可机关对提出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企业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准予资质证书延续五年。
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许可机关。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机关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资质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本章规定的一般程序办理。
许可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组织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违反承诺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承诺的资质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撤销其资质许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动态核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已取得资质许可的监理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等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将纸质证书交回许可机关,许可机关应当一并注销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监理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一般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签注变更。
监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需要承继原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十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重大事项变更。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原资质条件进行核定,符合原资质条件的,可以承继原资质证书,但不得超过注明的有效期;不符合原资质条件的,应当重新提交资质申请。不再承继原资质证书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申请人在资质申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纸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电子证书的制作、使用和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17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发布的《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国家规章库
解读《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2项许可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立,已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国办发〔2022〕2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出台以来,对于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资质等级分类过细较多、审批流程较为复杂、事中事后监管较为薄弱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需要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压减和下放部分资质等级分类。一是简化合并资质等级分类,取消了公路工程丙级、水运工程丙级以及公路工程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资质,调整后公路、水运工程均分为甲级、乙级和机电专项资质。二是将公路工程乙级资质下放到省级审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继续由省级审批。
(二)适当调整许可条件。一是针对丙级资质取消的情况,通过适当降低乙级资质的条件,维持现有市场规模稳定。二是参照水运领域做法,适当提高了公路领域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能力要求,有序放宽企业负责人的技术能力要求。三是删除了甲级、乙级资质对技术人员专业结构的要求,由企业根据市场状况自主调配技术人员的专业类别。四是调整完善业绩条件,补充了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企业业绩条件,为监理企业提供更为灵活的申请制度。
(三)优化政务审批服务。一是明确公路工程乙级、水运工程乙级、水运工程机电专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二是取消部级审批事项需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的环节,并将专家评审时限由最长60日缩短至最长30日,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删除由申请人提交企业章程制度等信息材料的规定,改由部门间进行协同共享。四是对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资质证书的管理模式,将资质证书的有效期由4年延长至5年。五是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证书,明确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均能全国通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健全告知承诺事项的监管规则,对违反承诺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二是删除定期检验制度,改为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监管,并增加动态核查、“互联网+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三是加强信用管理,明确将资质申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2 项)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标准
国家保密局令
2020年第1号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已经国家保密局2020年11月13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田静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具体条件
一、总体集成
(一)甲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信息系统集成收入总金额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3个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3. 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0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4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二)乙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信息系统集成收入总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3. 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8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4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二、系统咨询
(一)甲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信息系统咨询收入总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3个投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系统咨询项目。
3. 从事信息系统咨询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1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80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3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二)乙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信息系统咨询收入总金额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投资总值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系统咨询项目。
3. 从事信息系统咨询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三、软件开发
(一)甲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软件开发收入总金额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开发项目。
3. 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0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4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二)乙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软件开发收入总金额不少于12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开发项目。
3. 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四、安防监控
(一)甲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安防监控收入总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安防监控项目。
3. 从事安防监控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1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80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2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二)乙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安防监控收入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安防监控项目。
3. 从事安防监控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五、屏蔽室建设
(一)甲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屏蔽室建设和屏蔽产品销售收入总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3. 从事屏蔽室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5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40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电磁场与微波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6. 具有固定加工生产场地和专用设备,具备屏蔽室设计、制造、安装、检测等条件和能力,有自主研发的屏蔽产品。
(二)乙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屏蔽室建设和屏蔽产品销售收入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 从事屏蔽室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电磁场与微波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6.具备屏蔽室设计、制造、安装、检测等条件和能力。
六、运行维护
(一)甲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运行维护收入总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运行维护项目。
3. 从事运行维护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1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80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2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6. 涉密项目不少于2个且项目收入累计不少于100万元,其中应含有收入不少于50万元的项目1个。
7.初次申请的,获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总体集成或者软件开发)三年以上,或者获得运行维护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二)乙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运行维护收入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运行维护项目。
3. 从事运行维护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6. 完成涉密项目不少于1个且收入累计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7. 初次申请的,获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总体集成或者软件开发)三年以上。
七、数据恢复
(一)甲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数据恢复相关收入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 从事数据恢复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3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4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2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6. 建有洁净室或者百万级洁净间3间(含)以上,建立完备的常见品牌和类型存储设备备件库。
(二)乙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数据恢复相关收入总金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 从事数据恢复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6. 建有百万级洁净间1间(含)以上,建立常见品牌和类型存储设备备件库。
八、工程监理
(一)甲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总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3个投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
3.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1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80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3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二)乙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投资总值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
3.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简称涉密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
涉密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
第三条 涉密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集成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集成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集成业务。
第五条 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审查工作,或者组织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第七条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承担保密资质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资质审查专家库,组织开展入库审查、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实施涉密集成资质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等级与条件
第十条 涉密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
第十一条 涉密集成资质包括总体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涉密集成业务。取得总体集成业务种类许可的,除从事系统集成业务外,还可从事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和所承建系统的运行维护业务。
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内承接涉密集成业务。承接涉密系统咨询、工程监理业务的,不得承接所咨询、监理业务的其他涉密集成业务。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二)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具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二)保密制度完善;
(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当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母公司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申请资质以及资质有效期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与挂牌交易的股份比例不高于总股本的30%;
(二)实际控制人在申请期间及资质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不得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申请不同等级和业务种类的涉密集成资质,应当符合涉密集成资质具体条件的要求。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其他人员情况;
(五)资本结构和股权情况;
(六)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七)近三年集成业务合同清单;
(八)涉密集成业务场所和保密设施、设备情况;
(九)基本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以及保密体系运行情况。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单位十五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告知申请单位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单位十五日内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 资质审查分为书面审查、现场审查。确有需要的,可以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第二十条 对作出受理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第二十一条 对书面审查合格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指派一名以上审查专家,依据涉密集成资质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对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机构、保密监督管理、涉密人员管理、保密技术防护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
涉密集成资质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现场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五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时间;
(二)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审查有关材料;
(四)与主要负责人、保密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五)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六)对涉密场所、涉密设备等进行实地查看;
(七)汇总现场审查情况,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八)通报审查情况,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审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采取贿赂、请托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审查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按通知时间接受现场审查的;
(四)现场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评分标准基本项的;
(五)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相关权利:
(一)书面审查不合格的;
(二)现场审查不合格的;
(三)终止审查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单位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第二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样式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注册地址;
(四)证书编号;
(五)资质等级;
(六)业务种类;
(七)发证机关;
(八)有效期和发证日期。
第二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审查,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为重新申请。
有效期届满且未准予延续前,不得签订新的涉密集成业务合同。对于已经签订合同但未完成的涉密业务,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条件下可以继续完成。
第二十九条 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许可的乙级资质单位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准予行政许可和注销、吊销、撤销以及暂停资质的决定,由作出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协助开展审查工作的专门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形式的保密检查,对资质单位从事涉密集成业务和保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委托资质单位从事涉密集成业务,应当查验其《资质证书》,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加强涉密业务实施现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资质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涉密集成业务的,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涉密集成资质且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资质单位不得将涉密集成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无相应涉密资质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 资质单位承接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向业务所在地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保密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乙级资质单位拟在注册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外承接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向业务所在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保密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质单位实行年度自检制度,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检报告。
第三十七条 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一)注册资本或者股权结构;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
(四)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资质单位变更事项进行书面审查。通过审查的,资质单位应当按照审定事项实施变更,并在变更完成后十日内提交情况报告。
拟公开上市的,应当资质剥离后重新申请;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应当按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安全审查。
资质单位发生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等事项变更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审查。
第三十八条 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一)单位名称;
(二)注册地址或者经营地址;
(三)经营范围;
(四)法定代表人、董(监)事会人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资质单位变更完成需换发《资质证书》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重新颁发。
第三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现场审查、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或者资质单位存在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泄密案件管辖权限,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对有关设施、设备、载体等采取登记保存措施,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结束后,认定申请单位或者资质单位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事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作出处理,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受理申请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资质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停止其涉密业务。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一条 资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主动申请注销资质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申请单位或者资质单位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资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二十日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暂停资质的处罚:
(一)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与其他涉密集成资质单位合作开展涉密集成业务的;
(二)超出行政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承接涉密集成业务的;
(三)发生需要报告的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四)承接涉密集成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
(五)未按本办法提交年度自检报告的;
(六)不符合其他保密管理规定,存在泄密隐患的。
第四十五条 资质单位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吊销其资质,停止其涉密业务:
(一)涂改、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伪造、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将涉密集成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无相应涉密资质单位的;
(三)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按法定时限报告的;
(四)拒绝接受保密检查的;
(五)资质暂停期间,承接新的涉密集成业务的;
(六)资质暂停期满,仍不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
(七)发生泄密案件的;
(八)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七条 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机关、单位自行开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可以由本机关、单位内部信息化工作机构承担,接受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五十一条 申请单位资本结构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中国公民投资者的,参照本办法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保密局发布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国保发〔2019〕13号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具体条件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简称涉密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
涉密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
第三条 涉密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集成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集成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集成业务。
第五条 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审查工作,或者组织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第七条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承担保密资质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资质审查专家库,组织开展入库审查、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实施涉密集成资质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等级与条件
第十条 涉密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
第十一条 涉密集成资质包括总体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涉密集成业务。取得总体集成业务种类许可的,除从事系统集成业务外,还可从事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和所承建系统的运行维护业务。
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内承接涉密集成业务。承接涉密系统咨询、工程监理业务的,不得承接所咨询、监理业务的其他涉密集成业务。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二)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具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二)保密制度完善;
(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当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母公司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申请资质以及资质有效期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与挂牌交易的股份比例不高于总股本的30%;
(二)实际控制人在申请期间及资质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不得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申请不同等级和业务种类的涉密集成资质,应当符合涉密集成资质具体条件的要求。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其他人员情况;
(五)资本结构和股权情况;
(六)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七)近三年集成业务合同清单;
(八)涉密集成业务场所和保密设施、设备情况;
(九)基本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以及保密体系运行情况。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单位十五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告知申请单位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单位十五日内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 资质审查分为书面审查、现场审查。确有需要的,可以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第二十条 对作出受理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第二十一条 对书面审查合格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指派一名以上审查专家,依据涉密集成资质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对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机构、保密监督管理、涉密人员管理、保密技术防护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
涉密集成资质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现场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五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时间;
(二)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审查有关材料;
(四)与主要负责人、保密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五)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六)对涉密场所、涉密设备等进行实地查看;
(七)汇总现场审查情况,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八)通报审查情况,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审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采取贿赂、请托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审查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按通知时间接受现场审查的;
(四)现场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评分标准基本项的;
(五)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相关权利:
(一)书面审查不合格的;
(二)现场审查不合格的;
(三)终止审查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单位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第二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样式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注册地址;
(四)证书编号;
(五)资质等级;
(六)业务种类;
(七)发证机关;
(八)有效期和发证日期。
第二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审查,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为重新申请。
有效期届满且未准予延续前,不得签订新的涉密集成业务合同。对于已经签订合同但未完成的涉密业务,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条件下可以继续完成。
第二十九条 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许可的乙级资质单位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准予行政许可和注销、吊销、撤销以及暂停资质的决定,由作出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协助开展审查工作的专门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形式的保密检查,对资质单位从事涉密集成业务和保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委托资质单位从事涉密集成业务,应当查验其《资质证书》,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加强涉密业务实施现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资质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涉密集成业务的,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涉密集成资质且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资质单位不得将涉密集成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无相应涉密资质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 资质单位承接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向业务所在地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保密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乙级资质单位拟在注册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外承接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向业务所在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保密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质单位实行年度自检制度,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检报告。
第三十七条 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一)注册资本或者股权结构;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
(四)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资质单位变更事项进行书面审查。通过审查的,资质单位应当按照审定事项实施变更,并在变更完成后十日内提交情况报告。
拟公开上市的,应当资质剥离后重新申请;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应当按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安全审查。
资质单位发生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等事项变更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审查。
第三十八条 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一)单位名称;
(二)注册地址或者经营地址;
(三)经营范围;
(四)法定代表人、董(监)事会人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资质单位变更完成需换发《资质证书》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重新颁发。
第三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现场审查、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或者资质单位存在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泄密案件管辖权限,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对有关设施、设备、载体等采取登记保存措施,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结束后,认定申请单位或者资质单位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事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作出处理,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受理申请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资质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停止其涉密业务。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一条 资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主动申请注销资质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申请单位或者资质单位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资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二十日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暂停资质的处罚:
(一)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与其他涉密集成资质单位合作开展涉密集成业务的;
(二)超出行政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承接涉密集成业务的;
(三)发生需要报告的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四)承接涉密集成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
(五)未按本办法提交年度自检报告的;
(六)不符合其他保密管理规定,存在泄密隐患的。
第四十五条 资质单位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吊销其资质,停止其涉密业务:
(一)涂改、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伪造、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将涉密集成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无相应涉密资质单位的;
(三)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按法定时限报告的;
(四)拒绝接受保密检查的;
(五)资质暂停期间,承接新的涉密集成业务的;
(六)资质暂停期满,仍不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
(七)发生泄密案件的;
(八)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七条 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机关、单位自行开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可以由本机关、单位内部信息化工作机构承担,接受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五十一条 申请单位资本结构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中国公民投资者的,参照本办法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保密局发布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国保发〔2019〕13号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具体条件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具体条件
一、总体集成
(一)甲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信息系统集成收入总金额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3个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3. 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0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4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二)乙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信息系统集成收入总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3. 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8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4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二、系统咨询
(一)甲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信息系统咨询收入总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3个投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系统咨询项目。
3. 从事信息系统咨询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1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80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3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二)乙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信息系统咨询收入总金额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投资总值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系统咨询项目。
3. 从事信息系统咨询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三、软件开发
(一)甲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软件开发收入总金额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开发项目。
3. 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0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4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二)乙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软件开发收入总金额不少于12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开发项目。
3. 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四、安防监控
(一)甲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安防监控收入总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安防监控项目。
3. 从事安防监控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1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80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2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二)乙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安防监控收入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安防监控项目。
3. 从事安防监控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五、屏蔽室建设
(一)甲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屏蔽室建设和屏蔽产品销售收入总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3. 从事屏蔽室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5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40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电磁场与微波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6. 具有固定加工生产场地和专用设备,具备屏蔽室设计、制造、安装、检测等条件和能力,有自主研发的屏蔽产品。
(二)乙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屏蔽室建设和屏蔽产品销售收入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 从事屏蔽室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电磁场与微波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6.具备屏蔽室设计、制造、安装、检测等条件和能力。
六、运行维护
(一)甲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运行维护收入总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运行维护项目。
3. 从事运行维护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1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80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2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6. 涉密项目不少于2个且项目收入累计不少于100万元,其中应含有收入不少于50万元的项目1个。
7.初次申请的,获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总体集成或者软件开发)三年以上,或者获得运行维护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二)乙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运行维护收入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运行维护项目。
3. 从事运行维护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6. 完成涉密项目不少于1个且收入累计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7. 初次申请的,获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总体集成或者软件开发)三年以上。
七、数据恢复
(一)甲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数据恢复相关收入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 从事数据恢复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3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4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2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6. 建有洁净室或者百万级洁净间3间(含)以上,建立完备的常见品牌和类型存储设备备件库。
(二)乙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数据恢复相关收入总金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 从事数据恢复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6. 建有百万级洁净间1间(含)以上,建立常见品牌和类型存储设备备件库。
八、工程监理
(一)甲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总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3个投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
3.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1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80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3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二)乙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 近3年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投资总值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
3.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测绘资质(1 项)

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2021年最新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名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9174/2021-00011
主题
国土测绘
发文字号
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
体裁
通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现将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予以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规定。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并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七、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八、对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自然资源部将通过网上受理,并采用以下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将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所申请测绘资质类别等级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申请信息等通过本机关网站公开。
(二)引入第三方机构作技术性审查。
(三)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议。
(四)部机关内部会审。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应严格执行第八条(一)的规定外,第八条的其他规定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十、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十一、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二、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十三、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十四、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十五、测绘单位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十六、测绘单位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十七、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十八、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更新有关信息。
十九、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二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依法将测绘单位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二十二、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二十三、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出现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至符合条件的,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并停止相应测绘资质所涉及的测绘活动。
二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测绘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二十五、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六、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一、本标准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有法人资格,并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所申请专业类别的专业标准要求。
取得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应在专业标准规定的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甲级测绘资质无作业范围限制。
二、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法人资格证书。
(二)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材料和劳务合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
(四)符合通用标准规定的材料。
(五)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提供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测绘业绩材料。
三、对在本标准实施前测绘单位已有的用于申请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离开本单位的前提下,实行“老人老办法”,原有专业和职称等级继续有效。没有测绘专业高级职称的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附件:1.通用标准
2.专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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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资质(4 项)

交通安全设施公路养护资质标准
2021年最新公路养护作业-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标准
公路养护作业-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标准
第十四条  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40公里。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具备前款第1至3项条件但不具备第4项条件的,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21年最新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3/2021-00089
文号: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
机构分类:
法制司
公开日期:
主题分类:
部颁规章
主题词:
公路养护;单位资质
行业分类:
路桥管理与养护
实施日期
公文类型: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下同)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或者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6人,中级工不少于12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九条  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条  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公路桥梁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特大桥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其中特大桥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大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  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预防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  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3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  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长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四条  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40公里。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具备前款第1至3项条件但不具备第4项条件的,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十五条  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十六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财务报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四)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对于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九条  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只需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已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按照告知承诺有关要求开展情况核查。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平台;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监管和服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许可机关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十八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指定的公开媒体和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许可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三十三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证书的许可机关。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
本办法实施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另行设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桥梁公路养护资质标准
2021年最新公路养护作业-桥梁养护养护资质标准
公路养护作业-桥梁养护养护资质标准
第十条  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公路桥梁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特大桥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其中特大桥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大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  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预防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  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3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  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长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路基路面公路养护资质标准
2021年最新公路养护作业-路基路面养护资质标准
公路养护作业-路基路面养护资质标准
第八条  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下同)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或者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6人,中级工不少于12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九条  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房地产开发资质(3 项)

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doc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pdf)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
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 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 中级以上职称;
7、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 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 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doc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pdf)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0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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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七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第九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第十五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十六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十九条 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同时废止。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1 项)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促进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国家能源局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类分级与申请条件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
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二)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1.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5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申请一级许可证的,应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3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三)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
1.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50人、30人和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分别不少于30人、15人和5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60人、30人和20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30人、15人和10人;
2.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0人和5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15人和5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8人和3人。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应专人专岗。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外,还应具有下列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一)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的,最近3年内应分别具有从事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且质量合格;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别不少于2亿元、1亿元和3000万元;
(二)申请一级至三级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的,最近2年均应分别具有从事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业绩。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材料。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以及合并或分立相关材料。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可承继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其他新设单位同时申请该类别许可证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申请审查,并按下列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派出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派出机构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办理情况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
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予受理: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还应分别提供在其许可范围内的330(220)千伏以上、110(66)千伏以上、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相关业绩材料。
派出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许可证损毁或遗失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许可证补办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补发许可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对派出机构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情况;
(二)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况;
(三)依法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四)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
(五)遵守国家有关转包或者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信息:
(一)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
(二)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四)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关作出事故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事项,事故发生地不属于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管辖的,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网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依法实施检查及竣工检验,应当查验施工企业是否具有许可证;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应当立即向派出机构报告。
派出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业务组织技术鉴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信用监管,并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相应许可证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证条件的,派出机构应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撤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一)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许可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基于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注销手续:
(一)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的;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由派出机构依法降低许可证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电力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电网企业发现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许可证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8日公布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同时废止。
相关稿件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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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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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资质(2 项)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24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公布 经2023年12月28日自然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精神,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类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初次申请应当申请乙级资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两年,可以申请甲级资质。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依托该系统开展资质申报、审核、核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 申请甲级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少于4个专业类别。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2人,共不少于10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10人;
(三)注册城乡规划师不少于10人;
(四)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应当牵头或者独立承担并完成相关空间类规划项目不少于5项,且项目总经费不低于600万元。成立不满5年的,业绩要求按已满年度等比例计算。
第六条 申请乙级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2人。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
(三)注册城乡规划师不少于3人;
(四)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可以聘用70周岁以下的退休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城乡规划师,甲级资质单位不超过2人,乙级资质单位不超过1人。
隶属于高等院校的规划编制单位,专职技术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其他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全部为本单位专职人员。
第八条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四)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申请前连续三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退休证等;
(六)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甲级资质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牵头承担并完成的相关规划业绩情况;申请乙级资质的,根据实际提交相关业绩情况。
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及时公告,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实地核查。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乙级资质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审批情况录入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乙级资质的有效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纸质证书正本、副本各一份,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纸质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不再补发。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规划编制单位按要求提出延续申请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其他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单位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并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
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
规划编制单位改制,改制后不再符合原资质条件的,应当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资质等级未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担规划编制业务。
第十七条 甲级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下列业务:
(一)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下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乡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法律法规对于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有特定要求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相关论证报告的编制。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组织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具体规划编制业务。涉及军事、军工、国家安全要害部门、关键位置的涉密项目委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组织机关应当强化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成果文本扉页注明牵头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规划编制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终身负责。
两个及以上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由牵头单位对编制成果质量负总责,其他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单位基本情况、人员信息、业绩、合同履约、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并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风险预警和信用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以及有关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以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规划编制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批准该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同意批准资质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审批资质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资质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同意批准资质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注销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规划编制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同意资质审批,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10万元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六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项目合同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取得资质或者以欺骗等手段取得资质的单位,违法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批后监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作为风险提示信息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改正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同意批准资质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资质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同意资质审批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审批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和列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编制单位,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照相关要求承担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名称
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解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索引号
000019174/2024-00018
主题
解读回应;国土空间规划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体裁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解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日前,《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
《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办法》印发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等划转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推进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的同时,积极推动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相关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作为列入国务院印发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一项行政许可,是实施规划行业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质量、推进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对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行业管理提出的要求,自然资源部坚持连续稳定、转换创新、先立后破的原则,于2021年启动原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并相继印发系列文件,推动资质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截至目前,自然资源部已累计公告了818家通过甲级资质认定的规划编制单位,推动了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机构的融合。在相关工作全面开展的基础上,2022年自然资源部全面启动《办法》制定工作,多次组织有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单位、业内专家等开展调研和专题座谈,并书面征求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学会、协会的意见,随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
《办法》印发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需要。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部署,原城乡规划已融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2019年《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法律地位,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是生态文明新时代我国空间规划制度的系统性重构,对规划编制队伍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通过《办法》出台,促进规划行业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是适应生态文明新时代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需要,推动相关行业融合。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不仅要立足新阶段、贯彻新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探索形成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更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探索数字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宜居、韧性、智慧的城市发展新路径。《办法》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新要求、新特点,在原有的道路、给排水、建筑等学科人才基础上,增加生态环境、风景园林、地理、经济、地理信息、海洋等方面的学科人才,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提供支撑,推动行业队伍融合发展。
三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有关要求。随着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有关工作的推进,迫切需要在优化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规划编制责任、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依法做更多更精细的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自然资源部就大力推动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此次通过规章将改革部署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办法》总体上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一是实现平稳转换。明确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多规合一”改革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已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不再编制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法出台前,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就是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第二条)。
二是压减资质等级,调整资质申报条件。关于资质等级,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有关要求,将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第四条);关于资质申报条件,调整了专业技术人员结构要求,强调要建立安全、保密、档案制度,增加对申请甲级资质的业绩要求(第五条、第六条);收紧将退休人员作为申报单位资质备案人员的要求(第七条)。
三是优化审批服务。《办法》简化了甲级资质审批程序,从需经过省级部门初审调整为直接报自然资源部审批。落实了“一网通办”要求,明确全流程电子件申报,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书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第八条)。实行了电子证照,降低企事业单位办理资质成本(第十一条)。同时,严格把关申请材料真实性,要求在接件环节,认真核实申请是否达到受理条件;在审查环节,审批机关严格按照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在公示公告环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第十条)。
四是严格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依托系统开展资质申报、审核、核查及日常监管(第四条)。明确规划编制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终身负责,并对终身负责的范围进行了限定(第十八条)。要求规划编制单位及时更新人员信息,建立规划编制单位项目、人员与成果数据库,通过与相关部门联通数据的方式,实现对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和人员情况的动态监管,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第十九条)。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作为风险提示信息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九条)。
《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我们注意到,《办法》对甲、乙级资质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主要是有什么考量?
答:甲、乙级资质申请条件的设定,反映的是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原有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如何定位、衔接、设计的问题,既要适应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全域全要素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新要求,提升规划编制水平、保障规划成果质量,又要凝聚专业力量,促进和引导规划行业的重构、融合、转型。
一是关于准入门槛设计。一方面,适应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包括规划编制单位终身责任制的落实,需要规划编制单位具有一定的规模才能保障;另一方面,规划资质作为准入类的行政许可,着力规定底线性要求,以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因此,《办法》中对甲级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基本保持稳定;由于丙级取消后,乙级资质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最低要求,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要求略有降低。
二是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方向。加强规划和土地政策的融合,强化规划的政策性、实施性,是本轮国土空间规划的鲜明特色。为适应“多规合一”实践需要,《办法》将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管理专业同时列为必备核心专业。同时,由于国土空间规划对规划编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核心专业外相关专业人员数量要求基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办法》将高级职称人员可选择的专业范围由原来城乡规划资质管理中要求的3类(给排水、交通、建筑),扩大为14类,既体现了生态文明新时代国土空间规划的综合性特点,也有利于规划编制单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特点。关于专业类别、职称方向的认定,自然资源部将聚焦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对与规划编制实施密切相关的,以目录清单的形式进行明确。
三是关于承担业务范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区常住人口等相关表述,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进行了衔接。同时,为体现机构改革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部门优势,将原资质管理规定中“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修改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相关论证报告的编制”,从而更好地保障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四是关于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场秩序。自然资源部将结合《办法》印发,指导各地通过加强合同管理规范规划编制,着力避免程序不规范、价格畸高、简单委托了事等现象,避免恶意竞标和规划编制成果粗制滥造、难以运用等情形,对承担项目过多、明显超出其技术能力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预警提醒,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开展信用评级等活动,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场秩序。
《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办法》施行后新旧标准之间将如何进行衔接?
答:《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办法》颁布之日前,已经提交资质申请的规划编制单位,将继续按照原资质申报标准组织审查,发放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办法》颁布后尚未提交资质申请的按照《办法》中新的申报标准,审查通过后,发放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此外,为推动行业队伍平稳过渡,《办法》设定了两年的过渡期,明确在2025年12月31日前,对于按原有资质申报标准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以及列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的单位一视同仁,均可承担相应等级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过渡期满后,全部按照《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要求核定资质。
《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办法》中对注册规划师队伍有何考虑?
答:注册城乡规划师对于提高规划编制单位专业能力、保障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办法》继续将注册城乡规划师数量作为申报相应等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重要条件。2023年,自然资源部已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新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下一步,将按程序报批后由两部门印发,推动资格管理制度更好融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体系,实现规划师个人成长与国土空间规划事业发展双赢局面。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2 项)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名称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成立时间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业务类型
地质环境管理
来源
法规司
废止记录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0月27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广华
(2022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公布 经2022年10月27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对建设工程或者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开展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以下专业类别:
(一)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人员和业绩条件:
(一)甲级资质
1.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
2.业绩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总数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六十万元;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五千万元;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三十万元。
(二)乙级资质
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一)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建设项目;
(二)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为重要建设项目;
(三)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经费在五百万元及以上;
(二)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经费在二十万元及以上;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项目总经费在四十万元及以上;
(四)对于治理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而开展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第十一条  具有甲级资质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可以承揽相应一级、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具有乙级资质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仅可以承揽相应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同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
(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
申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进行脱密处理后提交。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网上受理、审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对拟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复核。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地方实际,细化审批标准和流程,明确核查重点和核查方式。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批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电子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和纸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实行统一编号。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延续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资质:
(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在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证书两年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甲级资质。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者由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材料外,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企业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及时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分立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关管理信息。
自然资源部可以采取网上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单位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控职责及工作流程,保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抽查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真实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程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
本办法所称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的单位已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以按照原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范围继续完成相关项目;需要承揽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土资源部2005年5月20日发布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
解读《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名称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解读《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索引号
000019174/2022-00026
主题
解读回应;地质勘查管理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体裁
其他
生成日期
来源
法规司
废止记录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解读《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日前,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签署第8号部令,公布《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自然资源报社记者就此采访了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记者:2005年,原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三个部门规章。这次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原来的三个办法是什么关系?
魏莉华:对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2005年,为了落实和细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原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三个部门规章,对于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促进地质灾害防治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化和行业发展变化,这三个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国务院对改革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提出了新要求。202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相关资质由原来的甲乙丙三级调整为甲乙两级,取消丙级资质,同时对甲乙两级的资质条件进行相应的调整。为落实国务院要求,亟须对原来的三个办法进行修改,以减少资质类别,调整资质条件。
二是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实践对改革提出了新需求。三个办法在管理实践中存在资质等级和类别划分过细;专业技术人员条件设置与高校专业设置、实际从业人员情况不一致;资质证书有效期较短,单位申请办理延续过于频繁;每年批次申请办理,不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等问题,亟须进行完善。
同时,考虑到三个办法都是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行业资质管理的,内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有必要将三个办法进行整合修改,制定成一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既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学习贯彻,也可以减少部门规章的数量。新颁布的《办法》,是对原来三个办法的继承和创新。《办法》正式施行后,三个办法将同时废止。
记者:《办法》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魏莉华:同原来的三个办法相比,《办法》的四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是压减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等级和类别。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办法》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等级由原来的甲乙丙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类别由原来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5项资质,整合为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3项资质。同时,结合资质等级调整,将项目级别由原来的三级调整为两级,并进一步明确划分标准,减少目前在项目级别划分中存在的不合理和不可量化因素。
二是下放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权限。为方便申请人就近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充分发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属地管理优势,《办法》将原来的部、省两级审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全部下放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同时,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部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监管,并对监管职责、层级监督、审批标准细化作了进一步规定。
三是优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服务。为简化申请材料,《办法》取消了原来的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简历、任命或聘任文件、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证明文件、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办法》还取消了原来每年批次申请办理的规定,明确申请单位可以随时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材料;减少了资质证书变更事项,删减了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资质证书登载内容,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不需要变更资质证书,进一步减轻资质单位负担。
四是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将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纳入地质勘查活动范畴,统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明确了资质单位配合监管义务,要求资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公示从业活动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办法》实施后对于现有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在过渡措施上有什么考虑?
魏莉华: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在维持现有资质单位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设置资质条件。目前《办法》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方面的规定,甲级资质技术人员数量要求与原资质管理办法基本一致,保持标准不降低;乙级资质技术人员数量要求与原资质管理办法相应丙级资质最低人数要求相一致,保障小微企业进得来。同时,《办法》对于已经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从业活动规定了相应的过渡措施。在《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的单位,已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以按照原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范围继续完成相关项目;需要承揽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
记者:对于《办法》贯彻实施有什么安排?
魏莉华:《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了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自然资源部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自然资源部将通过宣讲、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面向自然资源系统和全社会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加大宣传解读力度,为《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规范审批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及时调整优化相关业务流程,修订完善相关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优化升级相关信息系统,确保与《办法》有序衔接过渡。
三是提升监管工作质量和水平。自然资源部将采取网上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真实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监督和引导相关单位依法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资质管理规定(2 项)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7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
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7 项)

云南省住建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6/4/2015:15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陇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4/2015:15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滇公网安备
云南省住建厅: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6/4/2015:17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_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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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
matters?
orgCode=530000000000_115300000151003540)
内容:
云建建〔2023〕153号
作喜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 建觋市场秩序,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 关事宜通知如下:
时间范围:
全部时间 一 业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重组分立),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
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 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 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C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并标注个人信息。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 业绩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业绩指标(含主要人员)真实性、准确性出具的确认函(项目所在地 级相应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所在地在外省的,需项目所在地省级相应主管部门确认)。自2024年1月1日起,申 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行业或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行业或专业部
二 、加强申办资质有关人员监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 质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申报企业资质的人员须是本企业在职员工(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为: 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且通过云南建管小程序完成实名认证。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许可)申请的各类人 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和项目等有关信息,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予以标注,在资质( 核。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重点核查劳动关系、社保等证明材料,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对使, 企业进行核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记录,实行“黑名单”制。
三 、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按相应资质标准考核原企: 方的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含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 备、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按相应资质标准考核原企业和吸收资质企业双方
https://zfcxjst.yn.gov.cn/zhengfuwenjian8655/290077.html 1/3
要人员(含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及原企业法律继承关系、失信 建设工程企业新获得资质进行动态期管理,期间不能申报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业务。
四 、加大资质动态核查力度。 建立注册人员管理和资质审批联动监管机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核: 已取得资质企业的动态核查。对注册人员等不再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进 改,并视情推送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对不按要求整改且不符合资, 撤回资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登录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 否满足资质标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已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安全 管,如出现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加强信用管理。 企业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时,对企业办公地址 式等应如实填写,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 料中涉及相关人员的社保、纳税等证明材料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通过云南建管小; 提交,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列入信用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 、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进 一 步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申办资质时 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的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在资质申请中发现弄,
椟的 的,按不予许可办结,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七、强化平台数据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监督,平台; 内容:
要落实管理责任,不得擅自变更、删除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数据,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 单位要履行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作者:
八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各级建设工程资质审批和管理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内控制
完源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工程业绩及资质审核审批工作人员、资质 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时间范围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 一 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全部时间 一年内 一月内 一周内
云南
主办单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单位:云南省建设信息中心
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 邮编:650228 运行维护:0871-64320883 政务热线:0871-12345
2026/4/2015:17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 一 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_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zhaocuo/index.html)
政府网站
找错
无务 (http://wza.isc.org.cn/rzpt/bsgl/dt/2
https://zfcxjst.yn.gov.cn/zhengfuwenjian8655/290077.html 3/3
住建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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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选择字体:[大- 中- 小] 发 布 时 间 :2016-10-1914:27:47 分 享 :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 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 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 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 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 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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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调整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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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取消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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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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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 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就进 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提高资质审批效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积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机制,提高企业资质审查信息化水平,提升审批效率,确保 按时作出审批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2个月内完成专家评审、公示审查结果,企业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申请 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
二 、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权限。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 地区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三 、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 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 、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 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 级或B级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 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 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五 、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 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 业资质许可事项。
六、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 〔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七、加强信用管理。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 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 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八、建立函询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 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九 、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 绩信息的核实。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 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 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推进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 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 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同时废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 知》(建市〔2016〕22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与本通知规定不 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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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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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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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 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 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 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 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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