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名称:
建督撤字〔2026〕241号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6-00843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  号: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发文日期:
2026-08-21
主 题 词:
建督撤字〔2026〕241号
发布时间:2026-08-31 08:36:56
陈涛:
经调查核实,你在深圳市正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其他工作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6〕67号),经公告送达后,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撤销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查看原文